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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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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一直对农民生存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通过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探求宅基地流转方式,力图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通过反思目前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分析各试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模式,总结出适合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以期能够实现制度本身的逻辑自洽并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经历了特殊演变之后,所有权归属集体、使用权归以户为单位的村民的二元构造得以长期延续。物权法首次明文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又因其“留白”的法律体系安排为将来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实现其交换价值的正确路径,通过价格杠杆的市场调控以及国家制度的适度安排,从而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效且健康的流转,恰是符合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发展要求的.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所以其使用的宅基地多被闲置。同时现有法律也限制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与农民权益性收益的缺失([1])。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对于"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存在争议,"资格权""使用权"的定义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易造成适用的疑难。因此,通过明确"资格权"法律定位,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方能较稳妥地促进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完成。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在重新审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内涵基础上,提出现行制度安排,突出了资源规制功能,兼顾了社会保障功能,淡化了财产功能,这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在改善公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当干预,改革宅基地实物保障为货币化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功能,积极稳妥探索宅基地流转问题.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目前禁止宅基地流转的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须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更好地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功能.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形式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原有法律对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的的限制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自发的流转行为也使得宅基地管理趋于混乱。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定现状和实际状况出发,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三个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给出了法律调整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7.
目前在我国学界关于宅基地相关概念存有许多不同观点,笔者对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以期丰富宅基地理论,促进宅基地立法发展。本文认为宅基地是指城乡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而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指城乡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享有建造住宅(或房屋)及其居住使用的有关权利的总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基本范畴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宅基地占有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宅基地转让权、出租权与抵押权;宅基地地上权、地下权与空间权等。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这是由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所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不合适宜,我国应建立有偿、有期限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9.
海域使用权是海域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权利属性和存在形态却一直处于争议中,给实践带来很多困惑.从物权理论出发,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层层剖析,可以得出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而作为土地使用权.这有助于化解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但要调和海域使用权与既有权利的冲突,唯有认清土地使用权作为集合概念,进而认识到海域使用权作为集合概念,即权利束的特征,才真正找到出路.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从法律文本的规范体系出发,运用历史解释学方法,可以推理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有法律、经济以及社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既具有满足农民居住之生存需求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因为宅基地从属用益物权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它对保障农村的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宅基地制度“两权分离”的格局,既会导致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冲突,也不符合新一代乡民实现经济利用的期望。同时,现阶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所有权权能淡化、资格权性质不明以及使用权流转仍被不当限制的难题,需要通过构建衔接制度、明确权利性质和延长权利链条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担负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其权利体系的设计,亦依此而行,虽然其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其权利特征与典型物权相比,其趣大异,其形大左。然而,随着城乡统筹改革的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也终将完结,之后必将面临着其物权本位的回归。  相似文献   

13.
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积极充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两年中央一号文件关注的重点。在梳理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和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立法现状、司法实践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揭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辨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理论争议、论证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正当性,同时探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继承范围与继承方式等具体制度改造。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之上,建造和保存住宅及附属设施,并对其行使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自然原因。消灭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权、购买权与重新再分配的权利。农村宅基地的重新再分配,应以公法保障与限制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合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原则为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使用权只分配给农村村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应当允许一处宅基地可以设立多个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有利于建设高层建筑从而节约土地资源。我国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核准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流转。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能够有效地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抑制对宅基地的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16.
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土地空间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其设定主体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空间所有权人,也可以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既存用益物权的土地空间范围内再设立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时,应得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其内容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都是利用设定范围内的土地空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也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在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予以规定的同时,却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质性规范内容指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国家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带有强烈的公法管制色彩,就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处分等权利配置较大程度上背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本质属性,因此,有必要在宅基地使用权设定规则、处分规则等方面,适时进行相应构造完善。  相似文献   

18.
以物权法原理为指导 建立健全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农地使用权”是对目前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的规定过于单一,对土地权利的合理流转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应在农业基本法中明定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并充实和完善农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以他物权自由流通为理论基础,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农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作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与此相适应,还应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健全更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形势变化,宅基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时提出,旨在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包括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农户资格权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单一等,通过分析和借鉴安徽金寨模式、云南大理模式和贵州六盘水模式,提出宅基地出租、有限市场化使用、抵押和入股等可行性实施路径,并以宅基地登记、有偿使用及退出、收益分享和建立风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湘南学院学报》2018,(4):31-35
在房地一体原则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上所附房屋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建国以来,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相关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户一宅"原则的设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出台。根据现有法律及政策,在非改革试点地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在符合买卖合同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应为有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在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无效;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原则上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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