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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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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二审独任制是《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创设的制度,其实现了二审程序与合议制的“解绑”,但也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立足于繁简分流改革与司法资源配置的现实语境,可以从该制度的性质与目的、价值与功能、诉讼程序法理导向和司法实践层面予以回应。一方面民事二审独任制的设立具有必要性,有利于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的精细化配置,也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独立性程序地位的实现;另一方面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实施具有正当性,符合民事程序法理适用的功能自治与能动灵活,价值权衡下的程序简化同样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通过理论与实务两个维度,实现程序内与诉讼原则和审级职能定位的契合,程序外与法官员额制和法官责任制的配合,民事二审独任制将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2.
刑事简易程序是当代各个国家为缓冲现实司法资源短缺和刑事案件增速过快的矛盾而做出的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结果,也是为了解决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西方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建立符合国情的比较完善的简易程序体系并广泛适用,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本文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有代表性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考察,在分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但其运行效果未达预期。实践中存在简易程序平均适用率无显著上升,部分地区适用率与案件数量成反比,个别地区甚至存在“数量多零适用”的问题。上述问题主要源于,出庭工作量剧增制约了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建议权的行使,法院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持谨慎态度,被告人不享有简易程序选择权,无法申请启动简易程序。因此,有必要协调案件移送机制,优化公诉人出庭模式;简化简易程序办案机制,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建立简易程序诉权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4.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膨胀,现有刑事普通程序将越来越难以应对。我国在未来刑事程序改革时,应当进一步贯彻程序分流原理,提高简易程序的容量,应注意扩大简易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并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和类型设置不同的简易程序,实现简易程序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二审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同时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判例。类似判例的法律依据为新《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73条、第174条,法理依据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可以不受限制地适用第一审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此即错误司法裁判通论。事实上,新《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73条、第174条并没有授权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上述二审民事裁定。该错误的二审民事裁定本质上是能动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增加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风险与诉累,消极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同案审判。  相似文献   

6.
对法院W和P适用简易程序的典型研究表明,轻微案件大量存在,使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现正呈上升趋势,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仍不足,其庭审常流于形式。为此,建议对中国的刑事司法作进一步改革:增设类似处罚令程序的书面审理程序,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为贫弱的被告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7.
民事速裁程序有其独立的地位和含义,它的设置体现了裁判效益理论、司法为民的精神以及诉讼效率的理念。因此在程序建构上,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易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选派资深法官采取独任制进行审理。民事速裁程序体现了效率和公正的统一,应采取简便多元的送达方式和调解为主的裁判方式。其审限不宜过长并实行一审终审。  相似文献   

8.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从审判实践看,有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审终审,如民事诉讼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二审问题;有的案件一审法院宣判后,上诉期满,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不存在二审问题。只有依法可以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以后,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才发生上诉审法院继续审理,引起二审程序发生的问题。然而,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如何衔接,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两难,如何在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率,是当务之急,因此,应该探求一种刑事司法改革的新途径——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结合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用快速便捷的方式结案,以摆脱目前案件积压的困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虽分流了一些案件,但其适用范围较小。因此,对于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实行简化审理,从而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需要严格把握其提起及适用条件,并注意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目前,简易程序以其独特的程序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具体表现为适用比率高、范围广,适用标的呈扩大化趋势,也取得了比较好的审判效果。然而我国目前有关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与日益发展的民事诉求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机构、程序的转换机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本文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混乱的局面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规定粗简的现实,对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设想,以期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实践中审判人员缺少与案件量繁多的矛盾。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这种现状已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缓解案件增多与司法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诸方面确有必要,为此建言,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确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诉讼路径。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枢纽。目前,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仅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条路径。而法庭调查作为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直接体现审判程序繁简的关键环节,必将因此受到影响。首先,公正基础上效率观以及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刑事诉讼法庭调查模式的核心价值导向;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核心构成要素,即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前提下的自愿性、控辩合意的利益交换、追诉主体扩张的裁量权、诚信理念是该制度运行影响法庭调查模式的内在逻辑;最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内部各环节保留与简化存在问题,认罪因素与认罚因素的介入具有不同的影响,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具有再简化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德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由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诉讼协商程序等构成,实际上是一种高度类型化的司法体系,以简单、即时、速决的方式应对和处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因地制宜地实现各类案件中价值和利益的权衡及取舍。德国刑事简易程序主要通过适用案件范围、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充分行使等三个方面的措施来保障。  相似文献   

16.
小额诉讼在改革过程中因未能彻底贯彻福利性价值理念,致使程序构建难以独立,在公正性与效率性方面均不占优势,缺少为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虽对程序重新作出调整,扩大了适用标的额范围,但仍未将小额诉讼之规定独立成章,发展困境依然存在。改革过程中,应秉持小额诉讼福利性的价值定位,明确其帮助群众接近司法的制度使命,分流筛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实质性享有此种司法福利。在确保庭审有序开展、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维护的基础上,允许进一步简化诉讼环节。积极构建程序转化与申请再审之外的救济路径,在不违背现有一审终审规定之前提下,以即时复议的方式来帮助当事人就裁判结果进行救济,打消因救济方式单一引发的程序适用顾虑。  相似文献   

17.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基于程序繁简分流的原则,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程序的简化,必然使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现行法律关于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被告人享有对法院变更罪名的知悉权,赋予被告人完整意义上的选择权等等,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益保障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但由于我国对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本文通过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分析,指出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阐明完善简易程序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基于程序繁简分流的原则,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程序的简化,必然使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现行法律关于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被告人享有对法院变更罪名的知悉权,赋予被告人完整意义上的选择权等等,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益保障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其程序意义在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不起诉制度源于起诉便宜主义,旨在将部分案件在审判之前终结诉讼程序,但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利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予以简化,审判前适用不起诉制度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应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分流出诉讼程序,是实现两项制度程序价值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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