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秦德芬 《历史教学(高校版)》1959,(4)
1951年12月到1952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简称"三反"运动)的同时,在工商界中进行了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运动(简称"五反"运动),这是我国过渡时期五大运动之一,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对于资产阶级的一场严重斗争.这场斗争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谁战胜谁"的斗争,反映了国家限制和资产阶级反限制的尖锐斗争.通过这场斗争,打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作为盗窃罪新的行为方式,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解读,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对于“入户盗窃”,我们可以从“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行阐释;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我们可以从“凶器”的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起算时间两方面理解;对于“扒窃”的认定,我们可以从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和扒窃的对象具有随身性两个特征来着手. 相似文献
3.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青少年犯罪率不仅逐年上升,而且在犯罪的性质、成员组成、组织形式等方面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盗窃案件多。盗窃案件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居首位。盗窃的物件从小到自行车零件,大至高档轿车的标牌、电脑、入室盗窃大额现金等无所不有。据长沙市的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盗窃犯罪中青少年占到了60%以上。盗窃的范围广、对象多、作案手段“高明”、技术“先进”、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其二,犯罪人员中闲散人员多。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这是与社会闲散人员本身所具有的无固定职业、缺乏严格 相似文献
4.
张传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
一、怎样理解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究竟怎样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里的“数额较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规定的,而只是划分量刑幅度的一个界限。即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法定刑处罚,如果盗窃数额巨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二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日益显著,单纯依靠原有的惩罚措施已经明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遏制。盗窃罪可对其新增的行为方式的进行相关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包蓉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3(1):45-47
根据我国“通说”,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拟从“秘密窃取”、“多次盗窃”、“盗窃未遂中罪与非罪”三方面对通说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提出一些质疑,并对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其后索赔的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似文献
8.
袁二方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4):2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对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盗窃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反,《解释》关于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具有一定情形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李连娥 《课程.教材.教法》1986,(8)
在联邦德国民间流传这样的话:“不教儿童手艺,等于教儿童盗窃。”有着艺徒制传统的联邦德国,是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该国提出的:“对所有的人施以职业教育和训练”,反映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 相似文献
10.
文霞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5(1):16-18
秦汉法律严厉打击盗窃罪,但由于奴婢处于社会底层,其盗窃案例及有关律令并不多。秦汉法律将奴婢盗窃罪分为“盗主”和“盗他人”两类,政府对奴婢“盗主”和“盗他人”的惩罚力度相同,但对奴婢盗主的行为,政府在惩罚后交由奴婢主人处理,目的是保护主人对奴婢的所有权。与其他阶层相比,法律对奴婢盗窃的惩罚基本与庶民相同,对盗窃罪的打击重点主要是官吏盗窃、群盗等危害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文霞 《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1):16-18
秦汉法律严厉打击盗窃罪,但由于奴婢处于社会底层,其盗窃案例及有关律令并不多。秦汉法律将奴婢盗窃罪分为“盗主”和“盗他人”两类,政府对奴婢“盗主”和“盗他人”的惩罚力度相同,但对奴婢盗主的行为,政府在惩罚后交由奴婢主人处理,目的是保护主人对奴婢的所有权。与其他阶层相比,法律对奴婢盗窃的惩罚基本与庶民相同,对盗窃罪的打击重点主要是官吏盗窃、群盗等危害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周莉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2,11(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3.
虞佳臻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5-9,25
从原则上看,盗窃的一般实行行为都有动态的外部表征,通过秘密地破坏占有建立新的占有而窃取财物。然,作为例外的静态盗窃,因其行为的静止,使得对其占有认定与行为着手上与传统理论存在差异。对传统盗窃相关理论进行取舍与修正,能解开“静态盗窃”中占有、着手、既遂判断的神秘面纱,从理论与实务层面对其做出解释、提出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4.
<正>“生命在于运动。”流水在运动中保持活力,门轴在运动中避免腐蚀,自行车在运动中保持平衡。运动是生命的状态,个人和国家同样要在运动中前进,方能开启未来。“变者,天下之公理也。”运动是生命活力的源头活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世间万物,唯有运动方能保持自身活力,从而不断突破自身, 相似文献
15.
曾记得某报有过一篇这样的报导,讲的是一不法商人以“重光”商标冒充某一厂家研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童光”记忆器,以假乱真,牟取暴利。其实,这不法之徙的手段并非高明,只是钻了汉语词汇“重”与“童”的形似词的空子。这类形似词在汉语中,可谓俯拾可得。如,“大”、“太”、“犬”三字,就差“丶”,而它们的意思却大相径庭,真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那么,汉语如此,英语又如何呢?看了下面的词例,想必会不言而喻了。 相似文献
16.
杨静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扒窃”成为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行为之一,扒窃行为认定面临与行政处罚衔接、罪刑不相适应的立法困境,与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架空《刑法修正案(八)》及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出现,应明确扒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定罪条件,即扒窃行为应发生在公共场所,其对象为被害人的贴身财物,且扒窃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盗窃罪,应统一定罪条件.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赃”与“脏”因为形似音同,经常会出现误用的现象。特别是人们在表示“通过贪污、受贿或抢劫、盗窃等非法手段得来的钱和物品”的“赃款”、“赃物”时,很容易把它们误写成“脏款”、“脏物”。媒体新闻中这种错误也是屡见不鲜,我们不妨先看几个用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