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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专利行政诉讼专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无效决定)及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复审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包括以国家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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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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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存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明显错误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改变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无法启动主动变更程序。这一现象与目前"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政策不符,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缩短审查周期的发展目标不符。本文论证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其性质、作出时机、启动和制约、流程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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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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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5)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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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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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证据的认定直是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认定不仅涉及程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某项区别特徵为公知常识从而否定一项专利权创造性时,法院是否采信该公知常识就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线索,尝试对专利授权、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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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的专利有效性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否定了复审委作出的给药剂量等给药特微对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没有限定作用的行政审查意见,而复审委的审查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审查指南》(2006)中的具体规定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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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对於《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已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司法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业界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本文对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和裁定进行了梳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释义及其法律适用的最新观点作出介绍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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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行政诉讼司法程序中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两份裁定,依法核准了由两家外国公司分别申请注册的外形立体商标。这是自2002年中国商标法修订并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後,中国法院依职权对国外申请的外形立体商标可注册性进行的独立认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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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座位公司)於2005年3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交通工具的座椅”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车辆座位公司发现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制造、销售,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宝龙公司)销售的海格客车内座椅与原告专利设计极其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二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州金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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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专利临时禁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问题的提出
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or interim injunction),TRIPS协议第9条称为临时措施。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实质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即在对专利侵权诉讼赏体审判最终裁决之前,由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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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专利法》的诸多内容得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外观设计保护的条款多达数条。仔细阅读,可以感到,通过这次立法的修订,较大的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水平,现实意义十分明显,可以说外观设计保护在立法上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外观设计保护的执法上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亟需进一步探讨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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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款增加了新的不侵权抗辩方式,即现有技术抗辩。与现行的公知技术抗辩方式相比,现有技术抗辩具有较高的抗辩成功率和较低的抗辩成本,必将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不侵权抗辩方式。“万艾可”案经历了侵权起诉、不侵权抗辩(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司法裁决等过程,最终以辉瑞公司胜利而告终。新的抗辩方式“现有技术抗辩”给国内“万艾可”生产企业带来了一线希望,如何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相关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