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利用现象越发普遍,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出台了各种法律作为保障,但是这些法律与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不相匹配,导致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就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刑法保护立法情况;其次,对犯罪行为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优化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3.
在信息和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必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增设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解释;刑法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需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6.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问题,导致人们的隐私受到威胁。对此我们要尽快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准确界定,并增设新的规定范围,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让公民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概述,然后分析了刑法保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最后总结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集宁师专学报》2019,(1):72-76
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性等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收集和保持公民大量个人信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却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搜集、出售、泄露、使用和篡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手段层出不穷。这些现象既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对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重。运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措施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只能依靠刑法的介入,去打击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9.
在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种可商品化的事物,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个新生行业.不法分子以此牟利生财,致使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严重侵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分析信息时代公民所面临的个人信息危机、厘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担负的具体责任,有利于企业行业、公民、政府协同起来共同有效遏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被侵害.  相似文献   

10.
以中国知网为文献信息获取平台,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与分析,结合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个人信息安全存在过度收集、泄露严重、买卖猖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个人信息泄露维权困难、个人信息监管不利、行业 自律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专门机构、提高公...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热点与难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2018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梳理出具有代表性的争议焦点,从信息类型、行为方式、情节严重、部门法协调等角度进行探索,寻求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3.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等不法侵害屡有发生。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所欠缺,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公民维权困难。此外,由于个人信息权属界定不明,个人信息热点问题在立法上回应较为模糊,以及现行相关法律的救济手段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纠纷,影响了实践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为此我国迫切需要细化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的监管,进而构建具有多样化的救济渠道,为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出现了一些纰漏:个人信息被外泄,被随意用于商业交换,甚至被用于欺诈,等等,这对公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然而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的横向保护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权在现实和法律中确定的必要性,建议在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从而满足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自由流通,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  相似文献   

15.
论个人信息的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息时代信息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批量信息的收集、利用成为可以牟利的“行业”,其中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将给公民个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法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因此,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性质等个人基本问题着手进行研究,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浅见。  相似文献   

16.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个人信息在被使用的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风险,所以,如何正确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立足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寻求适合现实发展的个人信息新型保护模式,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同时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安全保护意识,才能达到个人信息多方位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20.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