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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有可能在新闻监督方面也率先成为一个“特区”。该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职务犯罪的监督》一章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予以专门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据报载,《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最近完成起草。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普  相似文献   

3.
陈力丹 《新闻知识》2004,(2):15-15,9
深圳市一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初稿引起了传媒的关注,原因在于它提出了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以往中央各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所没有的概念和表述。条例的初稿强调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监督作用,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  相似文献   

4.
笔者一向认为,经得起“怀疑”这个程序证伪的东西才是靠得住的东西——所谓真金不怕火炼,“怀疑”就是炼金的火。虽然很多时候“怀疑”让人讨厌,让人避之惟恐不及。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第四稿已于日前完成,近期内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条例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创新地提出了“记者有怀疑权”这一理念: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中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地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去年底,深圳市有关部门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一个条文引起了学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该条文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在此我就媒体的怀疑权也来谈谈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各位同仁专家。一、怀疑权的内涵及意义《条例》没有规定怀疑权的涵义,依据笔者的理解,怀疑权是媒体享有的对公职人员或者社会知名人士的行为(《条例》特指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进…  相似文献   

6.
“新闻记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这是《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作出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新闻记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公布,由于其中涉及记的采访权而立即受到传媒关注。该草案写道:“新闻记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些信息引发了关于采访权的讨论。  相似文献   

8.
近一年多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关于“新闻记者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规定,赢得了舆论的普遍喝彩,认为这“将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在法律上的一次较大突破”。笔者对这一规定予以极大关注的同时却发现,目前新闻媒体对“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探究中,存在若干重大误解。这些误解势必影响正常健康的舆论监督,有必要提出来探讨。  相似文献   

9.
日前 ,新疆第一部廉政建设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 ,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职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 :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疆: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  相似文献   

10.
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相似文献   

11.
2004年10月26日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获取真实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给正当的新闻监督撑起了保护伞.然而,欣喜之余,人们还不得不面对目前我国在新闻监督立法上存在的空白,以及由此给新闻监督工作带来的诸多障碍.  相似文献   

12.
今年,新闻舆论监督环境发生了可喜的改变:一是深圳市已将法规草案《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其中为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特别规定了新闻单位记者进行舆论监督的四项具体权利: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人身安全保障权,并规定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对新闻记者是一项新的权利,是舆论监督理论研究的一大突破。一旦该条例通过,必将对全国立法产生深远影响,从更高层次法律上确立舆论监督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法制环境。二是通过了《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一部党内大法,它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党内监督条例》赋予舆论监督以特有的地位,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  相似文献   

13.
传媒     
中国新闻网报道,继无锡市、邯郸市之后,国内第三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日前出台。《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报道说,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报道以《乌鲁木齐通过廉政法规: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为题,惊喜之情溢于言表。 《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2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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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新闻     
深圳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本刊讯据《中国新闻出版报》4月11日报道,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第一部反腐败法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对腐败现象享有采访权、批评建议权和获得人身保障权。该条例明确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据介绍,该条例是在广泛借鉴新加坡等国及香港特区政府的做法,并在北京专门召开立法专家咨询会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2004年12月30日,该条例在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通过。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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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新浪网2007年1月27日转载新华网的一条新闻称: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作出规定: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①在谈到《条例》将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说,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证  相似文献   

16.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肖扬在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说,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管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威力和重要的影响力。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他表示一如既往地欢迎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公正、负责地对法院工作中的缺…  相似文献   

17.
读者来信     
仅有“合理怀疑权”是不够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第四稿,近期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条例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合理怀疑权。合理怀疑权如何界定?在中国,没有新闻立法,所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最终还会由行政权力来判别是非。所以,要规范“合理怀疑权”的定义,从原则上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可以借鉴国外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只要新闻记者的合理怀疑不是恶意的,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持。要立法规范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定义就必须准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甘肃兰州 康劲等级夏…  相似文献   

18.
俄罗斯有偿新闻侵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媒体刊播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新闻,即拿新闻媒体的发稿权或者新闻记者的特殊身份作利益交换的新闻。“有偿新闻”的本质是贿赂。  相似文献   

19.
新闻媒体职务犯罪问题虽然出现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危害严重。它腐蚀新闻队伍,损害媒体声誉,阻碍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从源头上有效地防范各类新闻媒体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制度、教育、监督"三方面入手,抓住主要矛盾,做到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20.
罗文 《新闻爱好者》2007,(10):22-22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职能,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第四权理论,即新闻媒体享有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法律赋予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除政府干扰的“防御性”权利。不论这种干扰是故意报复还是有意操纵新闻报道的内容,都应予以排除。二是表意性权利。即新闻媒体有自由传达其所选择的信息和意见的权利。三是外求性权利。即能够提供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一些特别的机会去获取信息和资料、能够增进新闻媒体发挥其效能的一些权利。[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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