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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7)
随着我国文化娱乐传媒业的高速发展,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在被商业利用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不法商家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也日益泛滥,人格权财产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在多数案件中权利被侵害者是活着的自然人,他们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死者的人格权被擅自使用,那么死者的人格权财产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谁来提起诉讼即权益主体是谁、此种权益可否继承、权利保护的期限如何确定等问题,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死者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美国法采用公开权模式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德国法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我国立法关于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保护相关规定较少,没有明确认可人格权的"利用权"性质及人格权体系中除姓名权、肖像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财产利益,相关权利保护和实务操作存在较大缺陷。应借鉴德国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将人格权的商品化归为人格权的范畴保护,侵害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的责任方式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问题上,司法机关考虑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自身特点,片面追求保护的力度,轻视刑法的惩罚教育作用,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上过多使用缓刑或单独处以罚金等刑罚,导致部分案件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对未成年人达不到应有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致使教育感化未成人的目的达不到,反而纵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我国应引入英国等国家的"社会服务令"刑罚制度,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以便在惩罚和保护未成年罪犯两方面达到一个平衡,既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成长,又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益,并最终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罪犯个人利益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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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6):35-39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缺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家监护制度的缺失。针对我国国情,建议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完善遗嘱监护制度,增加虐待儿童罪,加大监护案件的司法介入力度,明确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作为监护组织的作用,加大未成年人监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困难扶助计划,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推行行政补充,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离婚案件的审理关注的是离婚夫妻的婚姻利益平衡问题,儿童利益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建议把儿童利益的最大保护确立为首要考虑原则。 相似文献
7.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10):157-159
被冠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的侵权纠纷,实际侵权类型不一,法律适用极其混乱。引自德国的一般人格权,并不能适应我国的立法土壤。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人格权也从未得到现有法律规范的确认。侵权责任法中的"其他人格利益"规则可以在审判实践中直接被援用从而代替一般人格权对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8.
邾立军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67-73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由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其在发生侵权时的事实要件难于确定,利益衡量是认定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方法。鉴于该方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应与类型化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保护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9.
10.
梁伟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64-65
通过分析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和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以及我国人格权制度体系以及法文化传统和现实,总结出植根于英美法文化的公开权不适合中国情的结论,并提出了借鉴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对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意见。本文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方式做出构想。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在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惩处时探索实行从业禁止与信息公开。从"梅根法案"开始,美国已经建立包括信息注册及公开、居住限制、民事拘禁等较为完备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制度。有学者质疑这一系列限制性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侵犯犯罪人的平等保护权和隐私权等。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及社会防卫的考量,限制性规定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对儿童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要求。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限制性规定,统一被限制人员的范围,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实行信息的分级公开,建立全国信息库及查询系统。 相似文献
12.
杨锋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2):39-42
人格权是民法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现代民法"以人为本"这一价值的直接体现,对人格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以对人格权的保护为视角,通过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不作为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立法上的相互比较分析,提出要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就要明确肖像权作为支配权的性质,规定基于此而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要建立合理的损害赔偿体系,明确各种救济方法的适用;要理清不当得利制度在人格权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戴谋富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4):52-57
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对人格要素的外化和物化形式加以商业化利用而获取利益的情形,该利益即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标识,而人格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文字、图像等媒介反映从而为外界所识别的人格要素符号,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人格要素本身,因而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从而形成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中的利益并非人格权所固有的,而是人格权所派生(衍生)出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我国应大胆借鉴将人格利益和人格利益派生的财产利益二元并列的立法模式,摒弃将人格权派生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内容加以保护的做法。 相似文献
14.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
15.
16.
齐茵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76-82
伴随着社会主体物质生活、道德观念以及心理需求的变化,一种新的法权要求——个人信息权利呼之欲出。个人信息权利的根本价值在于保护个人认为应当保守的信息利益,保卫权利主体独立、自主的人格以及在此意义上的精神安宁。捍卫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可等同于财产权,恰恰由于其完备的人格权特质以及法理根源,个人信息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17.
崔拴林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3):41-43
我国民法学界在死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逻辑上的说服力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无独有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国,在关于保护和利用死者(生前)形象所涉及的"死者形象权(或死者人格权)"问题上,也存在着死者是否享有权利的争论."近亲属利益保护说"以及相应的平衡相关法律主体(不包括死者)之利益的思想是我们在分析"死者形象权(或死者人格权)"问题时应坚持的立场. 相似文献
18.
一般人格权理论源于司法裁判的实践.在立法上,即使出现保护一般个人利益的意图,但尚未有国家出现"一般人格权"这种表达.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这一理论的具体过程,是一个在司法裁判中将法学学说与审判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就规则体系来说,一般人格权并非具体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也并不能局限于适用于案件的具体规范层面理解,而应该作为具有普世的法技术与法伦理价值的"框架性权利".基于这样的认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也应该经历一个学说与司法实践互动发展的过程,贸然在立法中加以规定,未必能更好地保护一般人格利益,反而可能面对较大的制度试验风险.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问题上,司法机关考虑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自身特点,片面追求保护的力度,轻视刑法的惩罚教育作用,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上过多使用缓刑或单独处以罚金等刑罚,导致部分案件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对未成年人达不到应有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致使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达不到,反而纵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我国应引入英国等国家的"社会服务令"刑罚制度,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以便在惩罚和保护未成年罪犯两方面达到一个平衡,既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成长,又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益,并最终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罪犯个人利益双赢。 相似文献
20.
马颂行 《教学月刊(中学下旬版)》2005,(3):10-12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在上课之前让我们一起来看这样一份统计资料:(媒体显示)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3.7亿未成年人,94.1%的孩子认为在社会中自身的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障,10%的儿童受到侵害时束手无策,80%侵害儿童的案件都是因为孩子不会拒绝陌生人的要求而引发的. 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最新统计,10.5%的中小学生在校外不同程度遇到过被勒索、被抢劫等暴力行为,很多未成年人由于不懂得科学的自护方法和盲目硬抗而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