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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8,(2):147-156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鼓励各国运用刑法管制兴奋剂,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可将各国反兴奋剂刑事立法分为保护公共健康型立法、提供者规制型和使用者规制型立法。根据现有的权威性调查,保护公共健康型的立法并不足以有效遏制兴奋剂滥用,故从刑法上应当重视体育法益这一客体的保护。但即使如此,在决定对具体的兴奋剂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要进行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帕克所提出的刑事制裁界限的5点标准是刑法保持谦抑性的必要条件,应将拟入刑的行为与该标准做深入地比对,方可得出恰当的结论。我国应结合理论分析和各国司法实践经验教训,选择适合我国的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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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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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应加强兴奋剂犯罪的源头治理,重视上游犯罪类型。非法经营罪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拟结合《兴奋剂解释》解读其构成要件。回归刑法分则体系确定该罪保护单一法益,但可能同时触及体育法益;“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非法经营行为入罪应具备双重违法性、市场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经营对象限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避免与毒品等其它物质混同;判断罪量要素不唯数额论,可考察行为对象的性质、数量和种类等客观要素评价“情节严重”。同时,探析非法经营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兴奋剂为行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间成立的牵连犯、数罪并罚等罪数关系与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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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而我国《体育法》对于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确仅仅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要规制该类犯罪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做出相应规定以及其它相应立法做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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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然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3):45-55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处罚规定了三个归责原则:兴奋剂违规适用严格责任,一般性处罚适用过失责任,加重处罚适用故意责任。由于心理要素事实具有模糊性,且证据无法记述其存在,故在实践中很难将三者区分,以心理要素作为处罚的条件,极易造成兴奋剂处罚权的失控,危及运动员的权利,使兴奋剂处罚与反兴奋剂运动的目的发生冲突。为了协调两者的关系,有效地控制兴奋剂的使用,条例应当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理论基础,借鉴美国橄榄球联盟的药品政策,一则加强对兴奋剂的日常监管,二则降低处罚,三则以刑事处罚做补充。这种药品政策不仅能确保兴奋剂处罚的正当性和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有效性,而且,还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维护我国体育在国际上的正面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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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其刑法规制争议性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通过对刑法规制的损益分析,从支持刑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认定竞技体育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及步骤,即应当严格遵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步判断法,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要时考虑该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否受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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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规则:规制伤害行为的优位选择
———兼论刑法的适度干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延军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5):434-437
在竞技体育中,重大伤害时有发生,如何规制竞技伤害行为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且争议颇多。但是理论界多将视角放在刑法对于竞技
伤害行为的抑制方面,而忽略了竞技伤害行为的特殊性。对于触犯刑法的竞技伤害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进行规制,但是由于竞技运动存在规则允
许的前设性条件,这就使得竞技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异于普通伤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因此,对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应当完善竞技体育规则的处
罚体系,优先适用竞技体育规则,必要时才辅以刑法的适度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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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比赛现象在我国当下的职业足球赛场上愈演愈烈,而现有法制却对此种行为的惩治于法无据。无论是刑法还是体育法都已经不能适应同操纵行为的斗争,有必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根据法益的解释论,刑法应该将扰乱我国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具体化、特征化为犯罪构成。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体的题中之义。笔者通过对规制此类行为的现行法制进行分析,拟在此就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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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冠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86,(3)
一、禁用兴奋剂概况三十年代就有人对运动员在竞赛中使用兴奋剂提出异议。几十年后,在1964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召开的体育科学会议上才首次做出决定,运动员禁止使用兴奋剂。国际奥委会将兴奋剂定义为:“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将药物或任何物质摄入体内,或者用非常规的方法,或将非正常量的生理物质摄入体内,想以人为的和非正当的手段提高比赛成绩的做法称之为使用了兴奋剂。”规定凡在竞赛中被查出使用兴奋剂要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以后,各单项国际体育联合会也相继制订了禁用兴奋剂的条例。国际业余田联的规定则更坚决地指出:“凡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终身剥夺比赛资格”。近代运动竞赛史上的这项新规 相似文献
13.
Elena Atienza Macías 《体育科研》2022,(6):29-34
从比较法视野出发,西班牙刑法对体育领域,尤其是在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实施刑事制裁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有的反对将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有的则同意制定特定的体育犯罪,但对于罪名是保护一项独特权利还是保护几项权利,并没有一个“和平”的界定。换言之,要想为统一处罚兴奋剂相关行为提供依据,必须确定兴奋剂犯罪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无法充分保护、可涉及的若干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4.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仲裁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兴奋剂纠纷的增多,如何来解决、用何种方式来解决因兴奋剂引起的纠纷,从而达到既能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又能有效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任务。但是,有关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甚多,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怎样来协调个中规定,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仲裁制度或许能给我们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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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后如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这是当前进一步贯彻执行“三严”方针、加大反兴奋剂斗争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相关人员包括教练员、队医、领队等,其中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训练负有最主要的管理责任。因此,当发现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后,其主管教练员至少应负有管理不严的责任,并应受到相应处罚。根据《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第三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提出对教练员的处罚办法:一、根据《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发现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后,如果无人承认参与或指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应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对其主 相似文献
16.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8,(1):28-35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纷争缘起刑法规范与行业规则的优先适用,聚焦体育竞技伤害的特殊内容与普通伤害的差异,争执规则侵害和正当业务致损的偏差,陷入体育竞技伤害正当化事由之判断标准和裁量主体的理论分歧,面临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阙如刑法规定的技术难题。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应当执基罪过原则,载荷大众情感,依托现有罪名,在综合考量公众意愿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判定体育竞技伤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以公众认同为价值标准,以罪过权衡为技术圭臬排除竞技过失行为的入罪认定,合理区分民法上的过失和刑法上的过失,有效甄别合规过失和违规过失之间的民法和行政法界限,理性阐释合规过失伤害和违规故意伤害推定的正当性,洞彻合规故意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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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其行为要件的解释不明使得该罪存在成为象征性立法的风险,因此对其进行规范化分析尤为必要。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在此前提下,应当将立法所列举的行为要件分为“促使型”“提供型”“推使型”3种,根据行为特征与违法性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以及实质可罚性的判断,为司法中的实际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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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确定违规行为后的处罚与刑法中的定罪以及处罚有高度的类似性,反兴奋剂规则的运作过程也借鉴了刑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阶段,参考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确定后的处罚阶段,比附了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累犯加重原则。当代刑法基本原则的宗旨更加倾向于保护刑事被告人,而反兴奋剂实践的趋势却是加重对运动员的处罚。这表明反兴奋剂实践从严处罚的发展趋势与当代刑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保护人权的精神相悖,“严打”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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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出现在商业活动中,在体育竞赛中也有明显体现,可以视为一种不正当体育竞赛行为,如种族歧视、服用兴奋剂、比赛造假以及体育竞赛腐败等现象在南非竞技场上屡屡出现.对此,南非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予以规制,包括完善国内立法、签订国际条约、成立专门机构等等,为营造公平合理的体育竞赛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