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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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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学习内容分析【课标要求】选择性必修课程之模块2《法律与生活》2.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教材分析】本课是高中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5“家庭与婚姻”第一框内容,分为两目。第一目“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介绍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以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比"旧法"有了比较大的调整,明确了精神赡养的内容,将赡养由子女的义务拓展为父母的权利,是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物质上的赡养、生活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是家庭赡养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比较国外成熟养老制度和模式,并结合我国赡养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扶养——从广义上讲是指特定亲属之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享受生活供养的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我自《婚姻法》第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则从狭义方面把家庭成员间的生活供养关系分别规定为扶养、抚养和赡养。也即将夫妻双方在生活上的相互供养责任称之为扶养。关于父母对子女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成年兄姊对未成年弟妹的  相似文献   

4.
家永 《家长》2006,(10)
柯玲同学:你好!编辑部将你的来信转给我,现在答复如下。就来信所述情况看,你继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虐待。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如,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患病不予医治或强迫过度劳动等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和折磨。我国《婚姻法》强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  相似文献   

5.
第I卷(选择题共45分)一、(18分,每小题3分)1.下列词语中字的读音,与所给字的读音全都相同的一项是: A辟p、辟邪复辟开辟精辟论述 B便bion便条轻便便宜大腹便便 C创chuong创造创办创建伟大创举 D弹don弹痕弹劫弹跳弹冠相庆2.下列词语中,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A以德报怨报怨进行报复抱负 B共商国是国事提纲挚领题纲 C新闻报道报到旁征博引旁证 D委曲求全委屈夸夸其谈奇谈3.将下列词语依次填入下列横线,最恰当的一组是: 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女负有_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_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_义务。 A抚养赡养扶养B扶养抚养赡养 C赡养扶养抚…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论从法理层面还是事实层面出发,夫妻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包括一方在另一方处于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的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7.
《家长》2005,(1)
刘文娟同志: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后,非因特殊情况,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上大学和结婚所需的费用父母可以不负担。当然,父母基于感情自愿继续承担的,法律不予干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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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 “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这句俗语告诉我们(   )A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金子和人B .要学会全面地看问题的方法C .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D .要学会正确地全面地看待他人2 .“常回家看看 ,回家看看 ,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呀 ,一辈子不容易 ,就图个团团圆圆。”以上歌词表明 ,儿女回家在精神上给父母慰藉 ,丰富父母的精神生活 ,是在 (   )A .采取措施 ,努力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B .经常听取父母的意见 ,一切听从父母的安排C .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D .担负父母的一切生活费用…  相似文献   

9.
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10.
现在,中国许多青年或多或少存在“长不大”的通病。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此以外,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通过阐述各国、各地区婚姻立法和我国内陆地区婚姻立法的相关规定,剖析夫妻扶养义务的内涵,指出正确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及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建议立法者尽快对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夫妻扶养制度。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规定为父母者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知法者都懂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家长对孩子视若掌上明珠者比比皆是。为父母者不疼爱自己的孩子,四海之大能有几人?可是,有不少家长只懂得“抚养”而不懂得“抚育”的含义。抚养就是保护教养,抚育就是照料儿童使之健全地生长。单就字面而言,一个偏义“养”,一个偏义“育”。所以,人们才有儿女成人后要报父母养育之恩的说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仅限于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只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道德义务不是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的来源;在认定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时,只有当不作为人现实、具体地控制了面向结果的因果进程,才能认定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台湾医师被控杀妻案中,简某与患癌妻子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医患关系,因而不存在救助义务;其对妻子病情的怠慢只是加速妻子死亡的条件而并非刑法上的原因,且不具备对妻子因乳腺癌死亡这一因果进程的控制能力,因此简某的不作为与妻子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4.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 ,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不能发生阻却。但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 ,可以考虑二者的割断问题 ,这样可以警示为人之父母 :可期待的赡养扶助的权利的实现 ,必须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为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15.
隋扬同志:编辑部转来你的信,我首先对你和你女儿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现在就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解答。你的女儿由于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劳动能力,已经属于残疾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这就是说,残疾人的生活等方面是有保障的,由其法定扶养人加以扶养。与普通健康人一样,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包括下列三个顺序:(1)配偶、父母、子女,(2)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兄、姊。因此,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应当根据该残疾人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依照上述顺序确定。从你来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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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当事人双方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效力应低于婚姻的效力,仅产生相互独立的人身自由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确认当事人财产协议效力优先、以分别财产为主体和按份共有为例外的法定财产制为补充的未婚同居财产制;应确认双方有承担以生活扶助义务为内容的扶养义务。当事人双方与双方共生的子女关系和婚生子女相同,但不能共同收养子女,也不能与对方的子女产生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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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西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在3年内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免费义务教育。确定的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义务教育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分别为: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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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储存,不能发生阻却。但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考虑二者的割断问题,迷样可以警示为人之父母:可期等的赡养扶助的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为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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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 ,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从最广义上说 ,继承是指对前人事业的承接和延续。这是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继承的含义 ,而不是民法学上的含义。在民法学上 ,继承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 ,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接受 ;从狭义上说 ,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 ,又称为财产继承。古代法上的继承是就其广义而言的 ,而现代法上的继承一般是指其狭义来说的。继承 ,又有动词与名词之分。作为动词 ,继承是指继承人承接死者财产权利义务的有法律意义的动作或行为 ,如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中的“继承”。作为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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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前,鲁迅先生做过一篇《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的雄文,对旧礼教的绝对父权进行了无情的鞭挞,文中“若是老子的话,当然无所不可,儿子有话,却在未说之前早已错了”的妙语,至今读来仍让人拍案叫绝。然而,斗转星移,时代变换。先生也许想不到,80年后的今天,“怎样做儿子”又会成为问题,并有讨论的必要了。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已有些时日了。近年来,我不断听到父母状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新闻。好像是“多子多福”变成了“三个和尚没水吃”。那些有子无着、风烛残年的老人大多不止一个儿子或女儿,而这些子女拒不赡养的理由大抵不外这几条:或曰父母偏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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