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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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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探望权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父母子女而言,探望权是人类基于亲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生物社会赋予父母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法律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所设计的夫妻权利上的制度平衡.实际上,探望权就是父或母未直接抚养子女时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交往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5.
家庭与法     
离婚后,我能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吗前夫阻止我探视儿子怎么办编辑冯永平2001年12月,我经法院判决离婚,读小学的儿子由前夫抚养,我每月均按判决支付生活费,但前夫经常以各种理由阻止我探视儿子,我该怎么办呢?广西柳州林女士林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相似文献   

6.
《家长》2005,(Z2)
编辑同志:我的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的父亲孔某出现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一起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情执意要离婚,这使得小雪对父亲心怀不满。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她总是躲避不见。孔某说小雪还是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吗?读者汤燕汤燕女士: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相似文献   

7.
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孔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对他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吗?汤燕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相似文献   

8.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1.
针对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例如近年来见诸媒体的爷爷们无权探望孙子案,从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论证了应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观点,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13.
道德权系指公民在各项权利实现过程中,由个人做出的道德选择权利。进而,道德继承权是指这种道德选择行为,又决定着行为人能否真正应该和能够实现其继承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目的在于将公民的身份权利与公民的义务指引统一起来,进一步贯彻“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而得益”的重要主张①,真正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稳定,体现今日之文明社会中关于婚姻家庭及继承的立法精神②。  相似文献   

14.
先进的诉讼法制国家普遍将民事程序选择权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但不太系统,且职权主义色彩太浓,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大多流于形式。笔者在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规定加以介绍,试图通过了解当前世界法治较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立法,以期在完善立法方面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李奕 《铜仁学院学报》2005,7(3):41-43,56
民法典中是否纳入知识产权的内容一直为学界所争论,本文从知识产权的本质、民法典逻辑体系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及知识经济的内在需要等方面的考量出发,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并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尊重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劳动者享有民主参与权不仅可以参与企业经营,更可以分享企业利润,应当说,劳动者经营参与和劳动者财产参与的目标都是维护劳动者的精神权益与物质利益,共同凝聚着维护劳动者体面生存、良性发展的需求和实质平等、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目前,劳动者民主参与权在为各国立法中均被界定为一种法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赋予了劳动者物质与非物质利益。因而,劳动者民主参与权的确立不仅标志着人权理念的进步,更可以在实践中确保劳动者的个人权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它和抵押权竞合时准更应优先未作规定。本从其给我国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造成的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并采取对比分析之方法,分析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更应优先的法理,对我国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竞合时的顺位以及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保存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期后背书是票据法的重要内容,对于界定“期”的标准在理论上出现了多元化,这些标准的相同点是对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加以限制,完善期后背书制度,明确期后背书的效力与持票人的权利,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一直以来法学界对我国是否实行沉默权制度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权利主体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不但有利保护人权也有利于促进侦察水平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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