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其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但是目前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本文从对该行政行为的界定出发,从其理论基础——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社会根源、文化根源的角度进行不可诉之原因分析,指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落后,并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任公职诉讼进行了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各项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备,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将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剔除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范围,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制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从绝对不审查到附带审查的变迁,这与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论高校自主权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高等学校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法接受司法审查是其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司法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有限审查,不会妨碍高校的学术自由与自主管理,反而有助于高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更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司法控制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目前我国司法控制出现的问题不是"合理性"审查的范围过窄,相反应将其严格控制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同时"滥用职权"是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实质性违法审查,我们应对实质性违法审查的标准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很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中国足协的处罚权是其参与体育治理的重要手段,相较于法定性强、形态有限的行政处罚, 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为了保障其良性运转,维护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权的适度介入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但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不能回应这种社会公权力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对其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亟需重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中国足协行政主体地位,构建司法审查规则,即法院审查足协处罚权时应当遵循仲裁优先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原则、法律审查原则;在审查范围上,除了审查足协处罚行为,还应当附带审查处罚规则。  相似文献   

7.
浅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入世,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行政法治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在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对于原来纳入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笔者以为宜对其进行探讨研究,允许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8.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但它存在的合理性并不表示这种权力就能够被合理地运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加强行政合理性控制,须完善行政立法、强化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  相似文献   

9.
在分析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权力来源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 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探讨,提出应当在进行司法审查之前遵循“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在司法审查的具体运行中以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为中心.  相似文献   

10.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救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作为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对社会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我国的行政垄断法律救济制度在多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完善包括行政责任体系在内的行政垄断救济制度甚为必要,最终通过制度设计将司法审查列入抽象性行政垄断审查,进而清除行政垄断这个毒瘤。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内部权力关系发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变化,但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不确定性,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界限不清,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等问题依然存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构建与协调我国高校内部权力关系,就是要积极推进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确立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规范政治权力的范围及运行方式,推进行政权力民主化,实现高校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机结合、协调互补.  相似文献   

12.
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视角,通过与各国立法进行对比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影响因素、立法模式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在受案范围上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以具体行政为对象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的标准,同时,给出了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的一些具体看法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罪犯对监狱的狱政管理行为行使诉权往往被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诉权在实践中没有保障。监狱与罪犯之间的纠纷无疑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排除在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理所当然。而法院将狱政管理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理由是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单纯的司法权范畴,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不妥当。笔者从监狱行刑权的性质分析入手,通过分析监狱行刑权是刑事行政管理活动,权力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来论证狱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权特征,之后分析了狱政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并分析了现行法律框架内将狱政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基于管理权的行使高校与学生之间构成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囿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教育行政法学研究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高校学生管理权过度膨胀,学生权利救济的路径相对狭窄,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学生合法权利的维护。有效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对受处分学生的权利进行司法救济,构建二元制权利救济机制是依法治校的必由路径。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我国当前有关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的界限在立法、司法中存在模糊化认识问题,导致体育内部纠纷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存在障碍,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其进行解释。作为体育自治权之来源的契约论在解释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之界限的问题上存在瑕疵,日本的“部分社会”理论对于我国论证司法权与体育自治之间的关系具有参考意义。通过对日本相关案例的分析,得出司法对体育内部纠纷的二阶段审查模式,重点在于审查体育内部纠纷是否对当事人之一般市民法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基于契约论与“部分社会”理论的要求,构建出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用以判断司法权是否需要介入体育内部纠纷解决的理论框架,司法机关首先应判断体育内部纠纷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其次对团体自治行为是否超出了成员“默示同意”的范畴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7.
高校学位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双重属性,高校可以根据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制定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法院在审查学位授予纠纷案件时应当区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对学术标准,尊重高校的判断余地,遵从司法尊让学术原则,主要从主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对非学术标准,法院应当结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不授予学位决定做出的依据和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8.
在当前和谐社会与法治背景下,大学自治中高校管理行为领域亟待接受法律的拷问。关于高校管理行为的界定,或局限于已经滞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或缺乏系统的界分。笔者力图结合基础及管理关系理论与重要性理论,从宏观的角度界分大学自治,对高校管理行为就各自的范围与限度进行法律规控,对高校管理行为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救济模式,以实现大学自治与法律介入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投资动力亟待实现由政府投资向民间投资转换.但是,我国民间投资存在所有制歧视、产权关系不明晰、行政违法审查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缺乏等法制环境障碍,这迫切要求加速法制环境建设步伐,营造公正、公平的社会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20.
情势变更原则在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由于理论和实务界对承包合同本身、情势变更原则在承包合同中适用类型和功能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单一使用利益衡量法对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进行认定,诱发同案不同判,损害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程序性控制机制长期虚置;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对合同后果、法律关系的内容随意变更三大问题。因此应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合同法》的衔接工作,增加因不可抗力导致变更合同的特别条款;明确采取向上一级报告的特别审查程序,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改变、不可抗力、行政行为、第三人原因、当事人违约确认典型案例,限制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