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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未经许可的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网络转播权,我国司法实践对此存在较大分歧,基于对我国相关案例不同观点的归纳与梳理,争议焦点集中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认定和对应权利的选取。独创性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认定的难点,适用何等权利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网络转播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我国应当以《著作权法》为主体构建良性法律保护体系,采用著作权与邻接权相结合的二元保护机制,通过修订《著作权法》,扩充著作权客体,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权能内容,从而有效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权利。  相似文献   

2.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保障功能。为有效保护合法直播人的广播组织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该行为的犯罪化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法益保护需要,填补刑法立法漏洞,具有著作权法和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3.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界定存在的“赛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和“商品化权说”等观点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多学说论和各类法律权利的交叉使得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需要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它们是2种不同性质且容易混淆的权利,2者权利归属不相同,法律保护方式有区别.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于体育赛事参赛组织和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是许可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体育赛事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体育组织的无形资产,接受《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广播组织,是经体育赛事组织授权转播体育赛事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电视台、新媒体机构)播放的体育赛事信号,具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有线和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接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保护.  相似文献   

4.
体育赛事转播侵权事件频发,随着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临近,如何更好地保护冬奥会赛事转播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冬奥会赛事转播权包含的两个层次的权利进行分析、比较,并总结了欧盟、美国、日本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保护经验。由于立法倾向的不同,体育赛事转播在世界各地的保护方式亦有不同。因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独创性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否定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特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肯定其作品特性。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分析了通过《著作权法》以作品或录像制品的方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均各有利弊,指出应扩大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加强对广播信号的保护,加强权利人的自我救济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救济,为更好保护2022年冬奥会赛事转播相关权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是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现有保护方式仍存较大争议和诟病。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 研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表现形式上多以非结构化的数据方式存在,可视为赛事组织者及其授权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比赛实时数据进行控制和处理的权益。在我国诸多法律相继纳入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以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大背景下,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转向数据权益,援引数据权益保护的规范基础,更符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之所需,有效弥补现有保护机制的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是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现有保护方式仍存较大争议和诟病。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表现形式上多以非结构化的数据方式存在,可视为赛事组织者及其授权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比赛实时数据进行控制和处理的权益。在我国诸多法律相继纳入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以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大背景下,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转向数据权益,援引数据权益保护的规范基础,更符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之所需,有效弥补现有保护机制的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通过网络传播体育赛事已经成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一个必然趋势,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频发,法律纠纷激增.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版权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盲区,并结合一些实际侵权案例介绍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指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大技术投入、规范公共网络传播环境、加强宣传等方式,保护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权,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8.
每当大型赛事举办时,互联网上总会出现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而法院在盗播案中判决盗播者承担数额偏低、仅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的做法,未有效阻止盗播行为。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中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2021年后的赛事节目盗播案中,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笔赔偿金。赛事节目盗播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符合“侵害知识产权、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请求”四个条件。将赛事节目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才能使盗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盗播者既违背了对赛事节目授权的注意义务又对赛事节目有推介编辑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经赛事组织者授权的转播者可作为被侵权人,享有诉讼权。转播者要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著作权被侵犯才可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应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并主张。法官综合被侵权人损失、盗播者获利与赛事产业发展等因素在补偿性赔偿额基数上确立惩罚性赔偿额。  相似文献   

9.
体育竞赛及其电视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体育比赛组织者对其举办的体育赛事享有民法上的物权。体育比赛组织者通过转让和许可电视转播权可以实现该物权的经济利益。体育比赛录像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和在认定电视转播机构邻接权地位中起到的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作品。通过确认体育比赛和转播过程中指向各个客体的权利属性有利于正确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育比赛组织者和传播者的经济利益,从而推动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特点,以此来确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权利的主体,根据著作权多种侵权的具体表现,通过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有效措施保护网络作品、维护著作权管理信息等多种途径,做好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11.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多元复合化属性下的权利动态流转视角思考该问题具备一定新颖性,但也有着相应缺陷,且对界定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传统二分法存在误读.较之当前国内外其他主流观点,传统二分法仍更具合理性.针对传统二分法的局限,对它做了有限度修正.在直播权意义上转播权属于赛场准入权,在字面意义上转播权属于广播组织权.  相似文献   

12.
在介绍网络环境特点的基础上,从馆藏数字化、数据库和网络软件三方面分析了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服务时可能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应采取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以及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的著作权等三种对策。  相似文献   

13.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服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本身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比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服装作品版权保护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对国内外服装保护现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服装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主张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保护。因为微博短文虽然篇幅短小,但其可能依然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微博作为新型公社会交往空间,微博上的作品利用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不仅因为"社会交往例外"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类型在过去和现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且现行著作权法也存在着包容这一合理使用类型的空间。就著作权法的作品,"社会交往例外"要求如下条件: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交流群体间;对作品的使用作为自身日常交往服务工具;使用他人的作品不是用以商业利益的客体。  相似文献   

15.
信息时代下,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著作权人在版权网络保护领域的纠纷日益频繁,为协调新兴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率先设立了避风港规则,我国也借鉴了DMCA的立法形式,并于2006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避风港规则加以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探讨避风港规则适用中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ISP是否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如何认定ISP‘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笔者由衷希望对该相关问题的剖析解读有助于我国避风港规则的正确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逐步走向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6.
作品独创性是一件作品的灵魂,是著作权法的精髓所在。文章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方法,系统探讨了作品独创性之内涵、特征及认定的问题,提出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的完善及应采取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文艺界掀起的"智能化浪潮"引起了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激烈探讨.人与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微妙关系以及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本质区别的模糊使得"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这个绕不开的必答题变得难有统一定论.虽然思想内蕴的缺乏排除了生成物获得狭义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但我们仍可以在邻接权制度中为其开辟一处"容身之所".探索构建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将是未来开发生成物巨大市场潜力的一种必要且可行的应对之法.  相似文献   

18.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促使着社会生产力一次次地发生着质的提升,人们的生活也在随着技术而改变。当然,技术创新一直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使得《著作权法》不停地进行着修订和完善,利益的天平不断地被打破又恢复平衡。本文通过分析历史上几次典型技术创新的产生背景、给作品传播方式带来的改变和对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的冲击来探究著作权人作品传播控制能力的发展规律,以求能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更为科学的法理基础和更为合理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19.
体育赛事盗播案件裁判结果的诸多乱象,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忽视。不同案件在基础事实的构造上存在差异,应依据不同的案情来合理确定规制盗播行为的模式。根据赛事转播权的内容、侵权发生时段与损害程度,可将盗播行为分为盗取直播、延播的行为与盗取录播、点播的行为。基于不同盗播行为侵害的利益类型不同,设置二元法律规制模式。对于前者,目前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与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规制,以避免赛事盗播案件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逃逸;对于后者,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法院应尽可能地肯定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以彰显支持赛事转播产业的司法态度。  相似文献   

20.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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