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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世席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2):162-166
比例原则是兴奋剂违规处罚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他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遵守该原则.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与有关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等)成比例,否则会导致司法介入问题.法学专家意见、体育仲裁院裁决以及瑞士联邦法院判决表明:尽管根据比例原则所实施的处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侵犯当事人基本权益的嫌疑,但却是体育运动公共利益及兴奋剂规制的全球统一所必须的,比例原则的适用并不侵犯相关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我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奋剂处罚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3.
刘雪芹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4,29(4):347-351
国际体育运动中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查处与其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查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主要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WADC)一直强调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精神。以往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新修订的2015年版也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比
例原则的精神。但在保护疑似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的人权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WADC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
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尤其是运动员和其他体育参加者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尽管如此,除非有例外情况,人权法原则上不
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和反兴奋剂制裁。修改后的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并在兴奋剂违规认定时的严格责任、处罚过程中的公平听证
程序以及兴奋剂处罚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和基本权益的保护。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兴奋剂争议裁决中也多次强调尊重人
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多次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运动员。鉴于国际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性质以及在其
制定的WADC中规定CAS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因此CAS是兴奋剂管理中的最高裁决机构,在保护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方面,国际体育界还
需要CAS的解释和密切合作。 相似文献
4.
分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确定的反兴奋剂制度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对运动员权利的影响,兴奋剂违规处理程序中运动员程序权利的保护效果等问题,认为严格责任原则、禁赛处罚制度与一般法律原则并不冲突,对运动员的权利给予了足够保护,但在违规处理程序上有待改进,可考虑给予运动员更充分的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5.
杨春然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3):45-55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处罚规定了三个归责原则:兴奋剂违规适用严格责任,一般性处罚适用过失责任,加重处罚适用故意责任。由于心理要素事实具有模糊性,且证据无法记述其存在,故在实践中很难将三者区分,以心理要素作为处罚的条件,极易造成兴奋剂处罚权的失控,危及运动员的权利,使兴奋剂处罚与反兴奋剂运动的目的发生冲突。为了协调两者的关系,有效地控制兴奋剂的使用,条例应当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理论基础,借鉴美国橄榄球联盟的药品政策,一则加强对兴奋剂的日常监管,二则降低处罚,三则以刑事处罚做补充。这种药品政策不仅能确保兴奋剂处罚的正当性和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有效性,而且,还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维护我国体育在国际上的正面形象。 相似文献
6.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有“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简称“篡改”)违规的相关规定(简称“篡改”规定)。“篡改”规定本身具有规制范围广泛、认定标准不明确、违规处罚裁量范围小、补充性等特点,使得该规定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适用存在问题。2015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瑞塔·吉普图案和卡尔·穆里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了“篡改”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也为“篡改”条款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了思路。本研究认为,今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篡改”违规的主客观要件,同时通过增加加重情节规定、加强反兴奋剂调查阶段运动员辩护权保护等方法,促进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兴奋剂违规“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条款,以打击兴奋剂违规为主要目的。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公法属性揭示了该条款以责任加重为依据,体现“重罪重罚”的形式相称性 ;兴奋剂违规处罚的私法属性表明该条款是意思自治下权利让渡的结果。然而,该条款不满足比例原则的必要性要求,筑起了“严者愈严,宽者难宽”的处罚机制,变相扩大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等体育组织的权力,反映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基本违规的量“刑”考虑欠缺,条款具体内容的不完善威胁着运动员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纰缪令人质疑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该条款不应“卷土重来” 相似文献
8.
熊瑛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4)
网球明星加斯奎特因接吻而引发的兴奋剂处罚案件,反映出兴奋剂违禁处罚过程中,“过罚相当”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是同等重要的,前者还是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的保障.但”过罚相当”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事实的认定主体不清晰,证明标准不明确,规则规定不够详尽等.为了更好地适用这一原则,应明确兴奋剂处罚的程序介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具有专门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提出申辩等程序权利宜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9.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3):279-284
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目前处于修改程序中,且第一阶段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对兴奋剂违规的界定、处罚、追究时效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大部分内容获得各签约方的较高评价,但奥运会附加处罚与删除B样本的规定争议较大。从未来修订的趋势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会吸收反兴奋剂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并体现比例原则、人权尊严原则、最严格的反兴奋剂政策原则及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原则。 相似文献
10.
反兴奋剂目标与纪律处罚措施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探讨统一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为我国反兴奋剂立法提供理论支持。采用逻辑分析法等分析反兴奋剂的目标、纪律处罚措施。主要结论: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应服务于保护运动员健康和维护体育公平这两个基本目标;目前体育组织采用的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无法适应多种情况下有效实现反兴奋剂目标的需求。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纪律处罚规则,区别适用条件,做到罚行相适应:与保护运动员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是过错责任及相应的资格罚、申戒罚和严格责任及相应的资格罚;与维护体育公平目标相适应的处罚措施除以上两种外,还应有无过错责任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格罚。 相似文献
11.
悉尼奥运会的拉杜坎兴奋剂事件,是近几年世界反兴奋剂进程中具有启示意义的典型案例。该事件及其后的反兴奋刑立法进程表明:反兴奋刑立法的核心理念是公平原则;反兴奋剂司法面临诸多的两难境地,“严格责任”是其两难之下的边际选择,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应对之策;反兴奋刑执法如山的威势之中也蕴含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反兴奋剂法律也有无奈,也有不及。因而,反兴奋剂与用兴奋剂的斗争不会停止,人类永远需要正义和智慧。 相似文献
12.
《反兴奋剂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近年来,国际层面反兴奋剂治理的理念、规则、机构、权责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兴奋剂争端解决、入刑等方面也有新的发展,为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指明了努力方向。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应适应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需要,构建我国更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治理和争端解决体系,与国际反兴奋剂治理体系有效衔接,进而推进我国更多地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治理,提升在反兴奋剂和体育治理中的话语权。建议在《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兴奋剂概念、细化兴奋剂违规类型与违规处罚方式、增加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3.
Silvia Irene Verdugo Guzmán 《体育科研》2022,(6):47-53
虽然反对兴奋剂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但由于具有盎格鲁-撒克逊风格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包含不同的私法规则,并非所有国家都会承认或在其国内法中进行修改,使其具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所期望的应有约束性,因此越来越有必要形成一套更加严格和有效的干预规范。随着体育运动与人权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各类体育组织和联合会也应当更加尊重保障人权的普遍法律文件,尤其是在进行国际体育仲裁时,尊重并保障被指控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辩护权就相当重要。关于兴奋剂争议解决程序和解决方案,西班牙国家法院已有不同路径,但自2021年11月西班牙《反兴奋剂法》颁布以来,国家法院的权限受到限制,仅在某些情况下才能诉诸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此外,虽然西班牙在《刑法典》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中规定了兴奋剂犯罪,同时规定了法院对国际范围内运输、贩运兴奋剂物质和方法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但适用该罪名的有效刑事制裁较少。因此,在体育经济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大背景下,应当将兴奋剂犯罪列为一种经济犯罪进行惩罚。 相似文献
14.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5.
Many contemporary forms of doping and anti-doping developed in the 1960s regarding substances, social perception, doping and anti-doping strategies and actors. The first significant steps towards regulation were made during this period. Anti-doping in West Germany wa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tnership between sport and state. However, it was not a specifically German solution but in line with the common anti-doping strategies of most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At the same time limits and obstacles of anti-doping became apparent.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2016年白俄罗斯皮划艇协会与国际皮划艇联合会体育仲裁案例的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禁用药物超长的代谢时间不能成为反兴奋剂规则具有溯及力的理由;虽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1条的规定因为存在"集体项目"这一前提而没有违反个人责任原则,但该条第12条由于规定得过于简单仍然违反了该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的兴奋剂药物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而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证据。 相似文献
17.
《Sport Management Review》2015,18(2):218-230
Athlete support personnel (ASP) implement drug control policies for sport, such as anti-doping. Interviews with 39 ASP reveal how differences between policy and practice play out in their “lived experience” of anti-doping. While most ASP support the ideology underlying anti-doping at a “common sense” level (using popular drug and sporting discourses such as “drugs are bad” and sporting virtue), they are critical of anti-doping practice. Combined with no direct experience with doping, ASP saw doping as a rare event unlikely to emerge in practice. Most ASP took a laissez-faire approach to anti-doping, relying on managers to know what to do in the unlikely event of a doping incident. Despite broadly supporting the ideas of anti-doping, ASP raised concerns around implementation with regards to Athlete Whereabouts and recreational drug use. In response to hypothetical doping events, a number of ASP would seek to persuade the athlete to discontinue doping rather than meet mandatory reporting obligations. Part of this extended from conflicts between professional and anti-doping obligations (e.g. mandatory reporting and patient confidentiality). ASP demonstrate anti-doping policies are in tension with a practice that systematically normalises substance based performance enhancement early in sporting careers. Anti-doping agencies need to do more to engage with ASP as the “front line” of drug management in sport, including resolving contradictions across policies and in practice. 相似文献
18.
反兴奋剂司法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取舍中,优先维护程序正义;“公平与效率”出现矛盾时,效率先于公平;“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则分别适于“定罪”和“量型”;面对“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目前是“对象一律”的策略,以后应立法加以改进。反兴奋剂执法中法律救济贯彻正义、公平理念,彰显人文关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是反兴奋剂法理实践的自觉前移,彰显教育先于惩治、预防重于惩治的人文精神。我国应完善正式教育体系,将教育对象从运动员、管理人员扩大到各类社会人员,尤其是体育专业学生及其生源。反兴奋剂斗争是“体育精神与负面人性的博弈”,而科技的发展给新类型和新品种兴奋剂出现带来可能,因而反兴奋剂具有复杂性、长期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