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奥运特殊标志因具有独特特征而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奥运特殊标志立法不够完善、多头执法协调机制不畅、社会各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奥运特殊标志无形且易复制,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奥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滥用、网络侵权和隐性侵权等。奥运特殊标志权不宜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某些条款来进行保护,而应当确立专门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同时,我们应当完善奥运特殊标志立法条款,加大奥运特殊标志的行政保护,实现对奥运特殊标志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以中国奥林匹克标志权为研究对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中国奥林匹克标志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对奥林匹克标志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地域管辖以及法律救济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体育标志与体育标志权初探   总被引:21,自引:3,他引:18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逐步发展,体育标志等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被日益凸现出来,并随之产生了对体育标志和体育标志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迫切需要.以能够进入市场并获得经济收益的体育标志为研究对象,从法学的视角探讨了它的价值基础,明确了体育标志权的知识产权属性,进一步研究了体育标志权的基本权能和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4.
体育标志权人对体育标志使用许可产品的产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标志使用许可是体育组织通过无形资产经营取得发展体育运动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但这种收益同样面临着风险。通过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理,论证了体育标志权人应当对体育标志使用许可产品承担产品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监督责任,应区别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来承担产品责任,并提出体育标志权人如何防范受许产品带来的产品责任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体育标志权是一种以财产权属性为主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和经济收益权.在介绍其与体育有形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号权的联系后,指出体育标志中的名称与商标、商号联系最为密切,徽记和吉祥物与著作权的客体之一美术作品、专利中的外观设计更为相似.重点通过体育标志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比较,研究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以揭示体育标志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6.
对运动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在美国主要是通过各州法律实现的,且各州法律内容还不完全相同。形象权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不确定性。美国一些州已经尝试通过制定单行成文立法,纠正相互冲突的关于形象权的司法判例。“表达性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某运动员的形象而无需授权。倘若未经授权就把运动员的姓名或形象等身份标志用于产品标志或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运动员与产品促销有关,在实质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时,运动员可以依据美国联邦《兰汉姆(商标)法》的规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和资讯传播自由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通常会享有侵权责任的豁免。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论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救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主线,从诉讼救济和诉讼外救济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救济问题,旨在使现行法律法规得以更好的实行,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权。  相似文献   

8.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军  范成文 《体育学刊》2007,14(2):37-40
研究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认定、侵权主要表现形式及侵权性质等。通过对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现状的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的途径:健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理顺相应的执法程序;建立各部门执法的调配协合机制;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司法救济效率。  相似文献   

9.
体育环境侵权是现行立法的一个重要疏漏,有别于体育侵权、环境侵权、民事侵权,其概念可通过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推出,具有侵权主体、行为、地点、后果方面的特殊性,是应受法律调整的特殊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法》在体育环境侵权立法上存在诸多缺失,体育环境侵权立法确立应作务实选择,可通过对"污染者"范围作扩大解释、对"污染环境"行为作全面解读以及将生态破坏及其原因行为纳入等方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10.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重权利,轻义务”问题。为了推进体育权的实现,在研究范式上应从“权利思维”转向“义务思维”。体育权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是实现体育权的直接保障与根本保障,且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内容体系上,体育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害公民体育自由权行使;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公民体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保护义务则要求当非国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公民体育权时,国家应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国家违反体育权实现义务应当具有可诉性,其中,违反尊重义务具有完全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只具备最低限度可诉性。  相似文献   

11.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就当前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体育权利现状,在问卷调查和对文献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探析了当前大学生对自身体育权利的了解,以及对体育权利遭受侵害时是否能够进行自我保护进行研究。由于侵害大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在认识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当前普通高校普遍存在的一个未被人们引以为重的问题。因此,研究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保护意识对维护大学生体育权利、增强大学生体育法意识、提高大学生全面发展所具备的教育公平、公正性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与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13.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14.
采用文献资料法、ASMI四步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进行探究。研究发现,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困境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网络盗播侵权行为泛滥、体育赛事网络侵权维权艰难以及社会各界网络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将区块链技术特点和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痛点相匹配,进一步探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认为,区块链的技术运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去信任机制,维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交易安全;分布式账本技术,打击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盗版;全程追踪溯源,解决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举证难题;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培养社会各界版权保护意识。基于此,提出区块链技术适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完善区块链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区块链复合型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15.
针对体育品牌的保护,商标法是涉及面最广、最值得研究的领域之一。从立法角度出发,美国《兰哈姆法》是调整有关商标法律关系的一个典型范例,其突出贡献在于将商标权利保护的普通法原则法典化。该法不仅把先使用原则作为确定商标归属的依据,还把它作为维持商标权利的准则,而混淆的可能性则是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主要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家橄榄球联盟的球队都曾因商标侵权问题提起法律诉讼,这些判例为商标法在体育领域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充分的解读和阐释。目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如何更好地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将其延伸到其他体育商标的保护仍有待实践检验。而美国商标法的多因素评价体系、立法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商标注册制度都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体育品牌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6.
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是3个联系紧密而含义略有差别的概念,在对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权做出基本界定的基础上,专门分析体育无形资产和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内容,对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体育无形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表现形式,也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体育知识产权的范畴;大部分体育知识产权可以认定为体育无形资产,也有部分内容不是现实的体育无形资产;体育无形资产与体育无形财产权的关系也是大部分内容相互交叉,相互包含;体育无形财产权可以认为是体育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张玉超  栗丽 《体育学刊》2003,10(3):7-10
讨论并分析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重大意义,阐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征及其保护途径与策略。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既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又保护了其合法赞助商的权益,还能促使奥林匹克使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9.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