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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已经成为职业体育联盟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美国1961年颁布的《体育转播法》是对美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业影响最大的一项立法。该法主要涉及职业体育联盟赛事转播权出售的反托拉斯豁免问题。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等方法,探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赛事转播权出售的反托拉斯问题和《体育转播法》的立法史,对《体育转播法》的内容以及适用进行系统地阐述,分析《体育转播法》与《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的关系,并对《体育转播法》的具体适用进行评价,旨在根据美国的经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调整提供参考,并对规范我国赛事转播市场提供相关立法建议,以尽早实现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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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体育赛会电视转播权营销现状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国内体育赛会电视转播权的经营与销售现状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在体育赛会转播权有偿转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形成和开展我国体育赛会电视转播权营销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向法制化方向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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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的反托拉斯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等方法,对美国职业赛事转播权出售有关的重要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揭示美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的反托拉斯政策.有鉴于此,如何通过<反垄断法>的调整建立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发展所需要的特殊竞争机制已然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一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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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索契冬奥会的电视观众达到空前的30亿人,电视转播权收入获得新的增长。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探索影响冬奥会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因素,对政治、经济、文化及国际奥委会、电视转播商等进行深入研究。结果显示,受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条件影响,冬奥会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在国际奥委会与各电视转播机构、各国家奥委会等组织的博弈下,波动上涨。电视转播技术和相关的营销规则,以及电视受众等都对电视转播权营销起到关键的作用。我国正在申办2022年冬奥会,对冬奥会电视转播权进行研究,有利于掌握冬奥会转播权的商业营销活动,为扩大冬奥会影响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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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经营与销售的初步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电视转播权的经营与销售过程上,体育组织已经采取不同的模式和经营策略,并且形成了一些惯例。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形成和开发我国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营销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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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考察——基于《谢尔曼法》的司法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是一个职业体育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时,它又是一个反垄断法较为完备,司法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一直以来都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尤其是<谢尔曼法>一直伴随着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进程.在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对作为职业体育市场基础性结构的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影响到许多反垄断案件的判决结论.采用文献资料调研、对比分析、逻辑分析、例证等方法,就Cop-perweld案前后美国各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对职业体育联盟是单一实体还是企业联营的性质认定做初步探讨;对职业体育联盟单一实体和企业联营两种理论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并根据Copperweld原则对职业联盟的性质进行认定;从反垄断法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我国建立职业体育联盟的理性选择,并就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和规避途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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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确立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制度,随着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需要加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与规范。而进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必须考察其转让的法律关系,包括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客体是具有表演权性质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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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销售价格迅速上涨,销售方式多样化,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收入成为大型体育比赛以及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高水平体育赛事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初步了解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销售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价格定位及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销售方式进行探讨,为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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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钰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41(12):10-14
职业体育运动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活动和一般竞技体育的特点,它在反垄断法上受到了特殊对待。各国关于职业体育运动的反垄断立法较为原则,而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则呈现出较大的弹性。职业体育运动所具有的特性在反聋断法实施中得到重视,职业体育运动团体行使合理管理权力的行为往往被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发展职业体育运动过程中,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职业体育运动的反垄断政策,有效规范职业体育运动团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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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问题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探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企业合并制度,分析美国和欧美职业体育领域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合并条款和我国职业体育领域的企业合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建立相应的企业合并指南或实施细则,在实施指南或细则中,应充分考虑体育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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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鹤徽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1,(2):51-56,77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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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超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7):62-69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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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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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及其发展进行了回顾,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权、销售方式及收入的分配等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旨在为奥运会的持续发展和其他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市场营销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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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