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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是我国科技成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利益分配机制的核心是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这一制度是由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共同构建的。其中地方性专利法规对专利法中各项规定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这些法规进行整理与分析之后的结果表明,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立法模式与调整手段的不一致。反映出在立法过程中,各地立法机关对职务发明奖酬内涵及其制度功能的理解尚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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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对职务发明带来的现实利益的认识,有关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提高职务发明的产量和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职务发明收益分配制度。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奖励金额和报酬比例的最低限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呈现出层次不一、规定不同、缺乏体系与整合的基本情况,实际执行的效果不佳。本文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发展状况调研结论出发,梳理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建立及其与其他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在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中的理论原理,对职务发明奖酬机制设计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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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无因性理论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但各国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其适用在我国也争议颇多,在代理关系中主要体现为委托行为与授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独立性。这里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学界理论的列举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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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有专利立法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法规的制定以及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出发,通过对中、欧、日、美四方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探求各国法规中可供我国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法规修改建议,以期解决现有法规中对于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的阐述之缺失以及相关法律体系层次结构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使得相关法律规定更加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向着更好地维护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方向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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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5)
高校教师私自转化科技创新成果问题是引发高校科技创新成果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高校和教师之间的纵向隶属关系常阻碍高校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现有的行政处分和确认之诉等处罚方式难以有效遏制教师私自转化科技创新成果的行为。高校教师的私自转化行为一直处于行政法、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缝隙"之中。面对立法规定缺失、司法制裁无力的窘境,高校仅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有关职务发明的相关权益。对此,我国立法机关与高校应借鉴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思想与法律制度,尝试建立报告通知、前发明转让协议(pre-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未实施科技创新成果权属再分配等制度,进一步有效遏制高校教师私自转化科技创新成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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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修正的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方面的规定虽然引入了约定优先原则,在奖酬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但实践效果不尽理想,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纠纷仍较多。比较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当在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特别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方面踏出更大的脚步,以更好地契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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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职务发明奖酬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科技创造财富和大力发展知识经济的新时代,为了鼓励职务发明创造,完善激励技术创新机制,国内外知识产权法规都有对职务发明奖酬或者补偿的规定,并出现了逐步提高提取奖酬比例和补偿费用的趋势,这也就为我们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带来了诸多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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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问题及其在我国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对离岸公司避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我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反国际避税能力,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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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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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