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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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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为基础,形成了对债权让与合同性质的不同看法。债权二重让与有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登记优先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通知优先主义更优,我国应依此种模式立法。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保理业务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债权融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加大了保理纠纷的处理难度,妨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问题,对当前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应当包括受让人,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通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债权融资制度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债务人承诺和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3.
《宜宾学院学报》2019,(8):73-81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  相似文献   

4.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表见让与不受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对重复让与宜采用让与通知送达时间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5.
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比较有关国家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让与合同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之后,又约定将同一债权再让与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系观念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为通知义务人和相对人.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适应了债权资本化和债权自由流通的要求,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通知生效主义),借鉴法、意两国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模式,有助于我国债权二重让与通知效力具体处理模式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债权让与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然而,目前理论关于其制度设计仍有纷争,立法也缺乏完善规定。立法与理论均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出于商事流转便捷、快速的需要,应当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8.
债权让与通知属于需要受领的准法律行为,让与通知实际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或者催收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缺乏法理支持,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行。  相似文献   

9.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加快债的流转,实现财富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票据债权的让与,其无因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所认可。票据债权的让与之所以具有无因性,表面上看是便于票据流通立法上的技术处理,但在票据无因化流通背后,是物权法上权利外观理论的支撑,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是私法学上的信赖思想。  相似文献   

10.
债权让与及禁止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鼓励债权转让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的共同趋势。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足,建议仿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其作适当的修改,即增加“当事人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比较常见。对此,各国的法律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债务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与此相比,我国相应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兼顾"让与"的债权属性和"担保"的物权属性的双重性格,使得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存有颇多争议。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在哪里?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即让与担保与我国现行抵押制度的区别来对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扫清理论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3.
按揭是由香港传入内地的一种房地产制度,在移植过程中,为适应内地的具体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本文在评析国内学者见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对按揭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认为按揭是债权让与担保和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综合.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这一典型合同,然而对保理的争议使得对其解释极为迫切,尤以让与通知为甚.《民法典》第764条应当从让与通知主体、时间、形式和方式、内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主体上,让与通知主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时间上,暗保理不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形式和方式上,公告和登记原则上不能作为通知方式,例外情形作为时需严格限制适用;内容上,必要凭证应当理解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他必要凭证"的双层结构.  相似文献   

15.
让与担保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巨大作用,致使许多国家纷纷考虑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这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体系和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而让与担保制度进入担保法,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已是大势所趋。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关系来论证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成为担保物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一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了诸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国际保理中的未来债权让与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相关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信用体系,提高保理意识,确保国际保理这一结算方式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物权类型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的需要。让与担保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私法自治理念的产物。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在金融创新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实质就是让与担保。通过对《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和第170条担保物权涵义的适当解释,可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未来立法应当对让与担保的适用范围、公示方法和实现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楼花按揭是按揭人将其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让渡给银行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楼花按揭在法律关系、设定方式、标的物、实现方式和登记方式各方面都与抵押有明显的不同,从按揭人转让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享有的期待权给银行,同时保留回赎权的约定来看,其性质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将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定位于让与担保,更有利于防范银行在按揭的风险。  相似文献   

19.
本首先介绍了关于合同权利转让性质的若干观点,指出了这些观点的相应缺陷,提出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是“要因合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民法理论探讨了不能让与和限制让与的合同权利,进而论证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进行了说明,最后把合同权利转让与相关法律制度如其与“债权之交替变更”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20.
论让与担保     
笔者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了让与担保的最大弊端是给债务人及第三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交易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严重失衡;并将其与按揭作了区分,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它的有利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完各我国现有的抵押、质押和信托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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