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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56-164
面对亲属间财产争讼频繁的社会变动情势,宋代法官擅于运用儒家人伦情理铸造亲民形象,在司法调解时重视以法促调、释法说理与解疑工作,以感化争讼者接受调解以息讼;当儒家人伦情理对于亲属间财产纠纷调处无效时,又不囿于情理,而是在证据定谳事实基础上转而依法判决。宋代法官这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礼法并重的化解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无疑为我们认识宋代司法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家产司法无确定性学说的一种纠偏,同时能对当下民事司法中轻忽依法判决、依赖强制性调解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历史镜鉴。 相似文献
2.
万艳红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4(6):42-44
为实现民事审判程序的迅速化,完善临时权利保全程序,意大利1992年开始实行民事司法改革:创设治安判事制度,减轻普通法院负担,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对地方法院法官制度进行改革,在地方法院设置裁判法官;对临时权利保全程序进行修改,导入了可以对保全处分命令进行审查的条款,实现了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法秩序的对等。 相似文献
3.
冉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4)
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这对行政纠纷的解决有诸多消极影响,本文在探讨行政调解常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即本着自愿、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可进行行政调解的范围、规范法官对调解的介入及赋予调解书执行力,设置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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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实现实体正义,需要设置审判监督程序,消灭原裁判的既判力,并重新确定新裁判;而为维护法制安定性和司法权威,又要求维持裁判的既决效力,确定的终局裁判才能解决纠纷,实现正义。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制度在表象上形成一对矛盾冲突,但二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设置,为追求实质正义,过多牺牲裁判稳定性,危及裁判既判力,造成审判监督与既判力制度表面冲突凸显,而内在衡平机能降低。 相似文献
7.
杨烁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5)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达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调解制度的弊端也逐步显现:调解制度的强制性,违背了当事人合意的原则;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官随意性过大等。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用调审分离、建立专职调解法官制度、强化自愿原则和处分原则等措施对调解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8.
法院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各级法院要强化法官自身素质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以创新的法官法律思维方式和调解手段来平衡利益应有社会效能,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司法权威,形成一个动态的诉讼裁判准确率的累计和将展现在和谐社会中。 相似文献
9.
法院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各级法院要强化法官自身素质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以创新的法官法律思维方式和调解手段来平衡利益应有社会效能,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司法权威,形成一个动态的诉讼裁判准确率的累计和将展现在和谐社会中. 相似文献
10.
马锡五是我国著名的司法工作者,从抗日战争时期起,他在司法实践中就形成了“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判调结合,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的判案方式,被称为“马锡伍审判方式”;宋鱼水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她重视调解,在审案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从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代宋鱼水重视调解,再到当前最高法在民事纠纷领域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我们看到传统调解理念的重新兴起。在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领域日益重视程序争议的当下,这种似于国外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调解的审判方式,是否是对过去的照搬?对于我国当前国情,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一种进步还是倒退?在此对其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