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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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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已经导致毕业生供求比例严重失衡,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的这种窘境更加突出。因此,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不仅可以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2.
从我国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作为地方法学院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在日益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凸显地方法学院校的特点与优势,有必要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契机,改革地方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  相似文献   

3.
论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认为必须针对目前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契机和动因。  相似文献   

4.
栾爽 《考试周刊》2012,(58):16-17
司法考试的确立,是对各高校法学办学质量的一个认证,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成为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展开:确立职业教育的法学战略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5.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及高校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之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来讲是利弊并存的,其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导致“双课堂”现象的产生,但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作出回应是必要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更不会导致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演变,不同层次院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程度的回应,这种分层次、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格局也是符合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问题,如果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容易忽视法学基础教育。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之法科大学院的分析,提出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应当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改革法学硕士教育体系,以使法律职业者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司法考试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定位及改革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至今法学教育存有定位的争议、自身发展、司法考试制度矛盾及其他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树立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面对我国法学教育为基础性教育的现实,借鉴德国成功经验,选择既遵循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又能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很好地连接在一起,解决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长期脱节的问题。同时,司法考试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与探求知识为旨求的教育内在地具有一定的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宰制,与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改革,注重实践能力的精英化教育培养。我国的司法考试要在内容、形式以及报名资格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改革,这样就可以在不回避司法考试的情况下突破这种宰制,使得法学教育不失其原有的本色。  相似文献   

9.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理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探索法律教育改革的有效路径,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  相似文献   

10.
面对统一司法考试带来的冲击,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必须改革.在保证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法学教育应该改革教学方法,调整教育内容,适当增加实践领域的知识和环节,在思维训练上应尽量采用司法考试中的内容,以培养学生解决应用性问题和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这既是法学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满足司法考试对实践能力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考虑到我国法学本科生的生源性质、大学的博雅教育使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政策,法学本科教育仍应是通识教育基础之上的职业教育而非纯粹的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也没有必要与司法考试完全对接,但需要采取必要的适应性措施消除当下的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12.
王静 《高教论坛》2012,(3):71-73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制度层面的思考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亦应从现实出发,正视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困惑,积极寻找自身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并在"立足素质教育、兼顾司法考试"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法学高等教育的现状与问题入手,剖析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内在联系以及相互影响与磨合的互动关系,对于如何能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更好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其培养法律人才,选拔法律人才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4.
大学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统一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有引导作用,亦有负面的冲击。法学教育要积极改革,坚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尽力拉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间隔时间,司法考试内容宜多元化设计。  相似文献   

15.
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对高校法学教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引发了各界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热烈讨论,本文从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认识司法考试的导向性作用,改革高校法学教育,同时完善司法考试本身,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协调才能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16.
从今年开始,我国已正式进行统一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选拔精英法律人才,而且将成为检验法学教育的标尺。鉴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法制发展的需要,因此,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7.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创设了风格迥异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鉴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特性,我国学者纷纷时我国法学培养目标进行了有益探讨.笔者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融入多元化职业教育,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撑,这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培养方向.  相似文献   

18.
一、培养法律的实践者:法学教育的初级价值关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着现实的矛盾与困境。从法学教育层次来看,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层次极其复杂,但各个层次、各种培养模式培养出的学生的实际水平如何,过去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对各个培养层次的培养状况进行甄别、评估,可以对法学教育的层次和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自统一司法考试施行后,它对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产生了一种诱导作用。从这个层面来讲,以统一司法考试为核心,培养法律的实践者,是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坚持的。所以,徐显明先生指出,“法学还是思维…  相似文献   

19.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方面的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20.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考核目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制约了法学本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明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打造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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