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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试论学校的侵权责任--兼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学校可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2.
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础;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有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邹敏 《教育科学研究》2012,(8):32-35,45
《侵权责任法》与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架。《侵权责任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分列,将被侵权人的年龄因素纳入学校责任的归结要件,并明确了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以之为依据,预防和应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4.
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 ,各主体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 ,监护人、学校可减轻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 ,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标准 ,对此类责任可做多重分类 ,这有利于该类问题适当、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5.
对未成年学生诉学校侵权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未成年学生诉学校侵权案件可以分为学校民事侵权案件和学校行政侵权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特征、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各不同。近年对未成年学生诉学校侵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暴露出我国教育立法的某些空气。要通过立法,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并使学生获得充分而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6.
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在学生及社会就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问题有一种错误认识,即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传交给了学校,学校对在校的学生就负有像监护人一样的监护责任,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理所当然地应承担对伤害学生的赔偿责任。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学校无不例外地被要求承担学生在校受伤害的赔偿责任。这种学生伤害纠纷有时会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管理的后果。纠正这种法律误解,是正确处理在校学生伤害纠纷的基础,也是法律教育中的难点和重点。实际上,学校只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且是适当赔…  相似文献   

7.
正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一、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法律关系1.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相似文献   

8.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常常对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颇有微词。因为校方如果有过错,将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责任。在学校看来,过错责任也好,公平责任也罢,结果都一样,反正是都让学校拿钱。因此,不少校长感叹公平责任“不公平”!笔者以为,作为当今世界民事侵权法普遍认同的一项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学校之所以认为它“不公平”,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公平责任的使用条件加以实施。那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公平”?让我们先看两个相关的案例。[案例一]某校课…  相似文献   

9.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受伤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定代理人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过错在于对学生安全关照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强化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但与教育和教育制度存在一定脱节,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形成认识上的不统一和适用性的难题。应依照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效力关系,并增加必要的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11.
在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过程中 ,邓小平把群众利益放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来认识 ,既看到社会主义与群众利益的历史统一 ,更注重两者现实的具体的统一。在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上 ,通过对领导个人思想作风和组织制度对实践影响作用的对比 ,提出用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观点 ,为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通过对群众运动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作用的对比 ,提出要辩证看待群众运动 ,群众运动不等于群众路线 ,它只是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这些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是面对学校这个特殊的地域、学生接受教育这个特殊阶段、侵权主体和受害主体是学生这个特殊的人群,在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赔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法律还是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只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的制定的行政法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解决具体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就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承担赔偿青任等几个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4.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应该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已经成为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焦点所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一般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的判断应当采用客观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侵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度,由学校来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5.
关于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法律地位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是法人,这是由义务教育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不赋予学校法人地位,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必要措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都不是法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和比较规范的政府预算制度,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也不具备成为法人的外部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6.
劳动者(职工)、雇员、雇工、帮工人(帮工)在法律含义方面有细微差别,但他们的人身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共同的:其用人单位或雇主或被帮人应承担无过错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而承揽人与劳动者(职工)、雇员、雇工、帮工人(帮工)之间在含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在他们的人身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不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受损害只承担过错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偏远山区中帮人办丧事的挖土工应属雇员,而非劳动者(职工)、雇工、帮工人(帮工),更非承揽人,其在做工时人身受损害,其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飞速发展,高职在校生数量逐年增加,高职办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多方原因造成的高职学生伤亡事故屡见不鲜,伤亡学生家属来校闹事并要求学校巨额赔偿,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分析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从而理顺学校与学生在伤亡事故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避免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也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完善防范机制,为高职院校的跨越式发展创造更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8.
Bullying is a serious and escalating problem in public schools across America. Each day, thousands of students face taunts and humiliation stemming from bullies. Bullying victims experience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problems that may persist for a lifetime. Other victims commit suicide or retaliate against bullies out of fear for their own safety. Because the courts presume that schools are safe places, teachers and administrators have a leading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students from the harmful behavior exhibited by bullies. They are expected to foresee that bullying is a harmful activity and initiate appropriate steps to eliminate i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magnitude of the problem of bullying in public schools and the threat of liability for school personnel who fail to respond to bullying incidents. It concludes with a set of guides that should assist teachers and administrators in protecting students from foreseeable harm while minimizing their legal exposure to law suits based on negligence.  相似文献   

19.
大学生自杀是高校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自杀原因的分析,并在理顺高校与在校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在校大学生自杀案件中高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探讨。将高校在大学生自杀事件中的责任归属划分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基于人道主义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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