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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40-44
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准确把握不同犯罪的法益,对于理解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确定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能够解决财产犯罪定罪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对于财产犯罪的法益,理论上存在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等多种学说的争议,从维持法秩序的统一和妥善处理民刑关系出发,应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立场,"占有说"的刑法定位是较为合理的,由此可以确定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对财物的占有;而财物的具体内涵应坚持"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相似文献
2.
孙建山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1-25
一般认为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财产,但对"他人的财产"如何理解,学术上未有定论。对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的法益历来有本权说与占有说之争,本文首先分析比较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联系与区别,指出我国民法上对占有的规定与日本民法对占有的规定的区别,并站在"占有"在刑法上与民法上具有统一性的立场,指出我国在这一问题的选择上占有说的观点更为可取。 相似文献
3.
钱凌斐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13,(6):24-26
民法中的“占有”是指占有人时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本权说、占有说和修正说,其中,最为妥当的是平稳占有说.基于以上理解,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运用不法侵害手段严重违反法秩序,违背他人意志,破坏其对财物的“平稳的支配关系”,强行建立对财物的“新的支配关系”. 相似文献
4.
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43-45
移植刑法理论时,需要考察移植的理论与我国的社会治安、犯罪状况以及国民的道德水平、规则意识等因素是否相适应。从这个角度看,张明楷教授主张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的占有以及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犯罪对象的观点,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对于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仍应当从“实质说”角度进行挖掘,主张确定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应具备以下要素:须行为人基于法律关系负有保护法益的义务,从而可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法益;须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性;须行为人对法益具有排他的支配性。 相似文献
6.
德日刑法学中的财产罪保护法益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1):38-42
财产罪侵害何种法益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早有争议的问题。在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在日本则有本权说、占有说及各种修正说之论。争论的实质在于:是扩大、缩小、还是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而论,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似乎本权说更为可取;刑法的廉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对财产罪的处罚范围加以限制,采取本权说更符合刑法的精神。但对传统的本权说应该作适当的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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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刘淼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5):40-44
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领域的永恒命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单列一章,其犯罪的同类客体或法益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由于这一章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五花八门,并非所有的侵犯财产犯罪都侵犯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笔者结合民法物权理论,在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价值上重泼笔墨,通过实例论证了所有权理论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危害法益的理论不足,进而提出以"控制权"来理解"所有权"的主张,以期得到法学界同仁的雅正。 相似文献
10.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6):30-33
关于何为受贿罪的法益,存在"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之对立,"廉洁性"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公正性"说和"廉洁性"说均存在问题,当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从受贿者角度出发,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这一表述契合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能合理解释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何以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