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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家栋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20-22
对实务案件审判结果和理论界观点的对比分析,指出定牌加工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实践和理论中的定牌加工行为有些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有的则反而不被认为是商标侵权。实际上,定牌加工行为既是一种《合同法》意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又是一种《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考虑到定牌加工行为对外贸的积极作用,文章认为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定牌加工行为都不应轻易地被判定为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2.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99-105
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相似文献
3.
"关键词检索"是付费搜索的一种模式。"关键词检索"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因广告主选定他人商标标识作为关键词而产生。针对中、美、欧近年来出现的"关键词检索"案件及相关判决,应坚持"商标性使用"在商标直接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前置性地位。同时,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对广告主选定的关键词须负有一定的事前主动审核义务。这样不仅有助于完善网络时代的商标侵权责任理论,而且对于关键词检索中广告主及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商标在网络环境中的功能出现了异化,商标侵权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寻求网络商标侵权的刑法规制对策成为了遏制商标侵权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5.
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接受、存储、加工各类信息,构建和发展自身的认知网络。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观察,商标是由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外在刺激即商标标识与消费者大脑长时记忆中存储的该商标标识代表的商品信息组成。商标的本质是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以特定公共性形式存在的信息。商标的心理学本质有助于加深对商标的功能、商标权以及商标侵权的理解。商标的功能在于降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成本,商标权在于维护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而商标侵权则不当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 相似文献
6.
阮兢青 《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学教育家》2009,(2):105-108
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认识商标的淡化侵权并寻求法律规制,对被淡化商标供特殊保护,是本文努力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70-176
1923年《商标法》颁布之前的清末民初,我国民商事活动仍然处于商标制定法缺失时期。从当时国内商标牌号的一些纠纷诉讼案及其裁判、处罚情况,可以看出清末民初我国商民的商标法律意识的一些特点:商标专用权意识薄弱;对商标侵权的内涵界定认识不清;商标注册意识淡薄;对商标的保护和对商标纠纷诉讼的裁判、处罚仍摆脱不了传统行为方式和商业惯例的影响等等。这些特点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民商标法律意识、观念的形成与提升滞后于商标法制建设本身所致。这些情况又进而降低了《商标法》实施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8.
曹泽玲 《教育前沿(综合版)》2015,(2)
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存在的不足,试图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凯亮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4,(5):53-57
我国《商标法》为彰显商标的使用价值规定了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首先须对"商标使用"判断标准做出界定。考量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需综合市场份额、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特点、使用的规模和频率等因素,以认定商标使用意图是否是真实的、善意的。商标的使用行为需让消费者识别其商品来源,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对于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和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使用,理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从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双重视角下对商标使用进行考量,构建二者的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出商标所蕴含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11.
王华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7(1):81-88
商标反向混淆是和正向混淆相对的一种商标侵权类型,和正向混淆相比,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人没有以占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为意图,并且侵权人的市场地位也一般高于被侵权人。虽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我国法律在认定反向混淆侵权及侵权后果上与正向混淆适用的具体法律相同,这样的统一适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法律制度适用不统一,缺乏对原告商标正当性审查,认定商品类似时较为机械及侵权赔偿难以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13.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海英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必须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侵权的救济方式,并适当引入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理论解决争议商标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14.
徐莉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25(1):124-127
商标功能的实现对企业的全面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大多数企业由于商标意识薄弱导致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多制约,本文拟从商标功能的分析入手,并具体考察企业在忽略商标功能上的表现,进而论证企业如何建立商标安全机制以实现商标的价值并带动企业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5.
警惕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沿海地区大多数企业还是以加工生产为主要的生产模式,因此加工生产所隐含的一些侵权问题依然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本文围绕定牌加工生产再次重提商标侵权问题,说明这一加工方式中商标侵权对企业发展的有着严重影响,希望提醒各中小企业注意。 相似文献
16.
董新中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5):28-34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17.
刘军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27(4):130-131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本文界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对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李彦亮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1995,(4)
商标,不是普通的“牌子”,而是具有巨大经济效益的工业知识产权,又是企业腾飞的启动器。企业在实施争创驰名商标战略的同时,还要强化其反商标侵权的自我防范对策,正确处理好名牌商标的“创”与“保”的关系,以不断提高商标的“含金量”。 相似文献
19.
现代商标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信用度,体现了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的稳定性及成长性的信赖以及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任。在商标的各种功能之中,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实为信用功能,是商标的核心功能;识别功能作为商标的基础功能,服务于商标的信用功能;广告宣传功能、符号表彰功能则是商标信用功能的衍生功能。当今社会,商标本质上就是信用,信用符号化为商标,商标则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转化为财产,商标的财产化也是信用财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20.
马磊 《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2):48-51,55
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淡化行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理论,并不互相排斥。由于二者的立意、角度不同,判断标准各异,出现相互交叉的情况在所难免。同一个案件完全有可能会同时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淡化两种诉因,产生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