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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2):64-70
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相似文献
2.
胡守鑫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50-58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在处置案件的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良好的衔接配合关系。在我国破产法将可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背景下,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所具有的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之功能应被剔除后,专注于解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问题,且在债权受偿顺位上须从平等主义原则转向优先主义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5条、179条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述目标,但仍有不足。为此,建议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5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非金钱债权申请人及保全申请人不得申请分配”,同时删除第179条第1款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及第1款第1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张立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8-51
破产法的宗旨即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破产法实施中,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对破产犯罪给予必要的规制,完善立法,为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张铁英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987,(6)
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5.
杨国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3)
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该优先保护.在优先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可在企业破产法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清偿的地位,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置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前清偿.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都有优先清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普通债权同顺序受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应该单独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否决重整计划草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时,如果破产企业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条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破产企业的股东直接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7.
柴丽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2):52-55
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首要环节,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前提。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同时应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破产债权人应积极地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因债权性质的不同、所在破产子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明确债权申报期限对维护破产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张铁英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6)
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往,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奴隶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商品生产者的经营能力存在差别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以及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使某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其商品的价值,就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破 相似文献
9.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14-16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如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可补充申报。但因未按期申报的原因及补充申报时的程序阶段的不同,补充申报的效力也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补充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柴丽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14,(3):14-16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如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可补充申报。但因未按期申报的原因及补充申报时的程序阶段的不同,补充申报的效力也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补充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2.
1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5-52
破产债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以劣后债权为核心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核心目标导向、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代之以劣后债权制度,通过整体上的范围厘定以及清偿顺位上的优化设计,藉此建立起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同时亦应辅以必要的除斥债权)的三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14.
张强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27(7):28-33
商业银行破产时,破产标准应是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有流动性标准的综合标准。监管部门和债务人为申请人,且监管部门有破产标准的裁量权和破产申请的同意权。在重整和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分别选任,由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专业化人士按不同比例担任。存款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应被确认,存款债权的申报应通过改进银行业务办理手续事先取得多数存款人同意采取公示和通知结合的方式。存款债权清偿顺序的处理是设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泽真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5):26-28
限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继承法借鉴前苏联的立法经验,规定了限定继承制度,但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缺陷。应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确立遗产管理人,建立财产分离和遗产清册制度,增加催告遗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对遗产分配的时间加以限制,并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以有效发挥限定继承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柴方胜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1,(3)
本文对完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高我国《担保法》不应将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上可以设立重复抵押。 相似文献
18.
王锐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3(4):94-96
执行财产分配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执行难的解决。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和折衷主义也就是团体优先主义的立法例。各种立法所追求的是公正和效率的最优结合,既要保障各个在实体法上平等的债权公平受偿,也要提高执行效率。我国应该实行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目前的相关法规也体现了这一趋向。 相似文献
19.
刘静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83-86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以及执行等事务,处于核心地位。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选任制度上遇到了很多难题。破产管理人在选任主体方面要建立"三元"化选任模式,赋予债权人、债务人意见权,在选任范围方面要逐渐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破产管理人资质考核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68-74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