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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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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但还存在危险驾驶表述不严谨,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应进一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和共犯规定等。  相似文献   

2.
《宜宾学院学报》2021,(1):58-66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新增了两种形态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即超载超速型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型危险驾驶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新增罪名对不同运输车型概念界定不清、旅客运输业务规范的模糊性等问题违背立法司法化目的。因此,新增类型危险驾驶罪需要进一步契合司法适用需求,完善旅客运输业务的规范性标准,把握运输车型入罪与否的界限。在严重超速的判定界限上,罪名界定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防止刑法打击的扩大。为解决对相似运输行为审理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我国不仅应通过典型案例统一判定标准,还应当考虑案发地实际道路与交通运输情况。  相似文献   

3.
本文将以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为契机,对危险驾驶罪设置的背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属性进行分析,并透过文本分析进而指出刑法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的转换趋势,刑罚目的朝着预防、并且是积极预防的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立法是应对风险社会、弥补法律缺陷的需要,是借鉴域外经验的理性选择.通过刑罚处罚危险驾驶行为,提高了危险驾驶者的违法成本,弥补刑法交通犯罪的立法缺陷,有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可以通过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增加危险驾驶的对象,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标准等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点进行分析,紧接着详细研究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入罪标准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研究危险驾驶罪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6.
超载超限是道路交通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但现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治超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应借鉴域外治超的经验,考虑将超限超载入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超限超载入刑的路径选择方面,应列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并且针对当前"双超"难以治理的现状,在犯罪类型上考虑设立为抽象危险犯更为适宜。尤为重要的是,在超限超载入刑的同时,还需完善其他配套措施,以充分发挥入刑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解晓玲 《安康学院学报》2011,23(4):34-35,46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刑法理论的完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不是行为犯。在刑罚设置方面,应增设资格刑,以便能更好地预防本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是指以支付报酬为代价,不违背幼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是妨碍社会风尚的犯罪,是拟制的法定犯。嫖宿幼女罪之弊端:抛弃了对幼女身心健康的重点保护原则,赋予了幼女的性意思能力与意志能力,为对幼女的性犯罪提供了减免罪责的借口,致使猥亵幼女的犯罪形同虚设,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难以界定。刑罚适度化与轻刑化是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吸毒入罪是否可行”的争论一直都未真正停止过。基于尊重并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下,不宜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即吸毒入罪不具有可行性,为此,从吸毒行为本身的特性、不宜为犯罪行为、不符合入刑必要性原则要求以及替代措施之于刑罚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等视角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0.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与合理性。醉驾入刑后,我国醉驾制裁体系至少出现了三个问题影响了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即严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值”醉驾测试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行刑衔接真空,以及醉驾制裁体系内生的隐性制裁打击失当。基于此,时机适当时宜修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构建更为科学的罪状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醉驾制裁方面的合理衔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瑞安模式”,尽快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真正微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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