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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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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波 《世界教育信息》2013,(4):19-24,26
就跨境教育质量保障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的话题,我想从六个方面讲讲我的看法:一是跨境教育发展迅速,二是跨境教育质量保障备受关注,三是中国教育对外开放和跨境教育,四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五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六是我的一些思考。一、跨境教育发展迅速(一)跨境教育全面发展目前,各国、各大学之间吸引外国学生和学者的竞争日益激烈,新形式的跨国教育频现。在学生流动方面,经合组织和联合国教科  相似文献   

2.
林聪 《中国教师》2010,(5):8-10
<正>目前,我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48所(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4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951个。[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涵盖了三个层次,即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可以说,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学校办学体制多样化形式的一种  相似文献   

3.
随着世界各国教育国际化战略的推进,跨境教育发展迅速,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跨境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重要而活跃的分支。所谓跨境教育,指的是教师、学生、办学项目、教育机构等跨越国界的行为,我国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第一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1991年在上海诞生后,十多年来,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据有关部门的最新信息,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超过1100多个,几乎覆盖了所有的…  相似文献   

4.
罗璀  赵锋 《上海教育》2012,(10):20-21
未来五年内,我们将继续吸引外国一流高校(含高职)来上海合作举办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发展以学历教育为主的中外合作非独立设置机构和项目,并探索建立国际合作教育试验区。借鉴国际跨境教育认证的通行做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认证活动,并纳入上海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通盘考虑,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探索和创新。  相似文献   

5.
罗璀  赵锋 《上海教育》2012,(15):20-21
未来五年内,我们将继续吸引外国一流高校(含高职)来上海合作举办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发展以学历教育为主的中外合作非独立设置机构和项目,并探索建立国际合作教育试验区。借鉴国际跨境教育认证的通行做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认证活动,并纳入上海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通盘考虑,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探索和创新。  相似文献   

6.
一、跨境教育的驱动因素2003年11月由经合组织和挪威教育部共同举办的第二届教育服务贸易论坛开始使用“跨境教育提供”的概念,[1]转移了人们对教育“贸易性”的争论。根据跨境的主体和内容不同,跨境教育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为了教育的目的人员的跨境——人员流动;教育项目的跨境——项目流动;为了教育的目的教育机构或教育项目到境外办学或投资——机构流动。根据跨境教育的提供方式,跨境教育主要包括远程教育、双联项目、协议项目、分校、特许经营等多种类型。目前,单从学生流动这一角度,全球每年大约有200万学生到其他国家学习,预计这一数…  相似文献   

7.
正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  相似文献   

8.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当今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亚太地区教育质量保障组织(APQN)在《跨境教育质量监管工具箱》中的界定,跨境教育指在一国开展的教育全部或部分直接来源于另一个国家,也即教育服务越过了国家的界限,而不是学生赴国外接受教育,形式包括海外建立分校、与当地机构合作办学、远程教育等。目前,这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外合作办学,对于国际教育输出国而言,主要体现为不包括远程  相似文献   

9.
如何确保跨境教育的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在江西省跨境教育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重点分析了江西省跨境教育中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构建江西省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正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1.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2.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3.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4.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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