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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耀华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7,27(2):72-75
上诉不加刑(No Aggravating Punishment on Defendants from Appeals)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由于第二审案件在案件类型、所判罪名、刑罚等一系列问题上具有复杂性,加上刑事诉讼对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规定得比较简单,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应该加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杜绝变相加刑。 相似文献
2.
《解释》允许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判决刑罚畸轻的规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全面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重新审判加刑条件,在发回重审制度中实行有条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3.
崔海霞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7(2):34-36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国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要坚决杜绝变相加刑的发生,也要防止司法人员因司法腐败而利用上诉不加刑进行枉法裁判. 相似文献
4.
闫智勇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1):31-34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其特殊的法学价值,先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由于在立法上尚存不足与缺陷,从而导致了在司法中因适用不当易出现众多变相加刑现象。当前,人们对“不加刑”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都缺乏统一的认识。本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主要争论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再认识,以便消除歧义,并处理好与之“有冲突”的司法原则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完善其合理的具体规定,严格贯彻之,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益。 相似文献
5.
闫智勇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2):65-68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其特殊的法学价值,先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由于在立法上尚存不足与缺陷,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加刑”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再认识,以便消除歧义,并处理好与之“有冲突”的司法原则的辩证关系,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益。 相似文献
6.
贾颜如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2(1):73-76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论述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何把握该原则的精神实质,使其真正起到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上诉不加刑异议罗本琦“上诉不加刑””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期产生的一项刑事诉讼审判原则。一九七九年被正式写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款),一九九六年八届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继续保留了这一原则(第190条)。其基本含义是: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8.
马春娟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47-50
上诉不加刑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被告人的刑罚。它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诉讼的民主性及刑事诉讼的自由价值,它设立的目的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该原则。但尚不够成熟、完善,需要法律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10.
行政救济实为有权机关在行政机关首次适用法律之后所实施的第二次适法行为,其本身亦符合“上诉审”之性质。故刑罚中的“上诉不加刑”应当逐渐援引至行政救济程序中,以防止对受处罚者的二次伤害。只是在行政法论域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被修辞成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基于保障公民寻求救济之基本权利、限制处罚权之滥用、维护政府信用的需要,无论是行政处罚程序,还是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亦或是行政处罚诉讼程序,有权机关均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诉或抗辩而加重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林蕾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5,3(2):184-188
亲属容隐这一人性化制度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的缺席,不可不谓之为我国立法的一大遗憾。然而从法治之主体——人、容隐行为和现代法治之基本精神三个角度透析可知亲属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仍具有存在之合理性与必要性,应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外国经验对这一制度进行现代建构,以期待其在当代中国的回归。 相似文献
12.
“亲亲相隐”与当代刑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亲相隐”思想的产生首先是基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人类自然亲情关系,其次也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观念的影响,并且为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承认。从根本上说,它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弱怜悯、关切的人道精神,并且也符合刑罚思想的谦抑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3.
庞宝国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6(1):16-18
对于不法原因给付,世界各国均作出了“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我国民法没有类似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给付违法无效、财产返还,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给予没收给付财产的民事制裁措施。这里从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构成、“给付”的效力、国外“不得请求返还”的立法理由及其争议,以及对无效返还和没收充分处理方式的评述,探索合理的解决途径,同时对我国民事制裁制度提出置疑。 相似文献
14.
高仕银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32-36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明文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当然前提,这一要求和前提强调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即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要明确具体。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一,是对刑法规定抽象性和模糊性的非难。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有一定体现。但在现有体现方式的基础上,还更需要通过对法官适用法律解释权认同的回归和刑事法解释专业体系的兴立的确立,从而更好地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15.
原威则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1):56-60
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是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后者是两百年前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所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因而受到新派刑法学者的挑战,然而争论仍在继续。鉴于新派和旧派一样,其理论既有合理的因素又有其负面作用,所以各国在刑事立法时都有所取舍,我国刑法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本着批判与借鉴的科学态度,将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表现了我们试图调和新派与旧派所做的努力,但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却发现我国刑法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下面笔者把这些问题拿出来与大家共同讨论,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反对罪刑擅断的产物,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的基石。但由于历史传统、价值取向、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风格。 相似文献
17.
李智利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6):68-70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涵,应当以折中说为标准来具体分析某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应当以从一重处罚原则为主,以数罪并罚为辅。 相似文献
18.
缓刑制度以矫正为本质的价值取向,征服了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者。我国的缓刑制度属于狭义的暂缓执行的刑罚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借鉴广义缓刑的缓宣告制度,从而可以减小"轻罪入刑惩罚过大"的矛盾,帮助轻罪、未成年人犯轻罪、防卫过当等等的行为人更加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借鉴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和对良法的追求,为我国刑法朝向轻刑、注重人权、有机统一等方向发展发挥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