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8 毫秒
1.
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定罪准确,量刑才有可能适当,定罪是关键.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助于定罪和量刑.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类型.如何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类型,是难点也是重点.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别阐述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类型的区别和联系.犯罪目的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也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防控艾滋病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政策。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规制主要是适用刑法第360条,课以传播性病罪的刑罚。这种路径失于法益的精细考察,而转向解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失于构成要件的圆满。基于艾滋病防控的需要,刑法可新增"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并可就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共同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故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而是以意思联络为特征的共同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4.
行为人故意将严重传染病传染给特定的人,依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无法对这类行为治罪。面对各种严重传染病快速传播的严峻形势,刑法应增设传播严重传染病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以及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5.
滥用职权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该罪的主观罪过认定难度较大,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可能是持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但是,行为人对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却是出于故意的态度。通过借鉴“行为故意”的理论可以更好地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6.
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对职务违反的心理态度 ,前者为直接故意 ,后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行为的罪过心理仅是一种量刑情节 ,不同于犯罪罪过 ,两罪主体对“重大损失”的发生 ,都为过失心理 ,因此 ,两罪为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和间接故意。刑法第403条第2款实际上是关于本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此外,本罪认定中还可能涉及罪数形态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文章对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该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该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符合整个刑法体系的 ;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层面论证了该罪的主观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而不单独成立他罪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范围只集中在民事责任和经济法规制等方面,对于其刑事法方面的研究却甚少。以人工智能汽车为例,人工智能汽车肇事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因此,应当按照肇事行为的不同情况确定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人工智能汽车全自动与半自动的类型和运作模式判断故意过失的主观责任要件;在分则中,根据故意与过失来设立滥用人工智能罪与过失导致人工智能事故罪的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1.
试论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犯罪,法学界对于该罪在理论上存在一些重大的分歧,特别是该罪的犯罪构成。文章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系统地阐述,以期对绑架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代为保管”的规范意义是受委托占有他人财物,本质是“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他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甚至国家;刑法上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控制,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埋藏物不限于埋藏在地下,指发现当时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相似文献   

13.
斡旋受贿罪是在受贿罪基础上形成的,在斡旋受贿罪单独成为一罪名的问题上,要从具体的罪状出发,并与立法和司法罪名相结合,解决罪名独立性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之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解上应把二者作相同内涵的理解。在斡旋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其内涵,解决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共同犯罪成立各要素剖析,从整体上把握共同犯罪特征.采取细致入微的研究方法,从共同犯罪构成的主体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三个基本要素入手进行分析,以达到从根本上把握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犯罪问题己经成为各国都面临的一个全球性难题,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对各国来说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地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这对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鉴于此,要想区别各种犯罪的异同,就必须研究它们的分类,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预防与治理难题。  相似文献   

17.
隋唐以降,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两种.前者多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至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犯罪两分观".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减、赎、免之依据."杂犯死罪"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力度不足的缺陷.  相似文献   

18.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研究在该罪的所有争议研究中,相对薄弱,甚至虚无。介绍贿赂罪介于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在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三者皆紧密联系,构成一个阶梯性的犯罪体系。尽管刑法明文规定了行贿罪的犯罪目的。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中也隐含着犯罪目的,而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刑法既未作明文规定,从语义上也看不出有所隐含。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介绍贿赂罪也应该具有犯罪目的才是正确地反映了立法原意和这三罪的构造关系层次。同时,将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界定为谋取经济利益,并将该目的解释为情节严重之情形之一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共同点。目前对侵占罪本质的理解,对“持有”的性质,对遗忘物的认定,对在特定场所犯罪的界定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司法实务中认定具体罪名时也遇到了相当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基本模型,刑法理论界对其构成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对各个体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辨析的基础上,三阶层体系由于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全面性相较于其他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优越性,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予以适用。同时,在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先于实质判断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