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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文从香港保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案引出了两个问题:(1)内地与香港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由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原来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两个国家之间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不再适用,从而需要寻求一种新的解决途径.(2)司法监督权的冲突,具体而言,就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裁决地的法院撤销以后,承认及执行地国法院是否还能够对该裁决进行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
评“温州钢材受骗案”──兼与任永中同志商榷黄可人1988年5月瑞士工业资源公司(IRC公司)因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服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原审法院无管辖...  相似文献   

3.
依托仲裁本座论,将在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纽约公约》执行体制,是仲裁制度因应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需要发展在线仲裁的必然选择,也是网络时代各国继续通过《纽约公约》在仲裁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根本出路。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无疑也应在该体制下解决在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选择ICC在中国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以及"仲裁地"理论,应为"非内国裁决"。由于我国尚未开放的仲裁市场以及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此类裁决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障碍。开放仲裁市场、运用目的解释《纽约公约》下的义务以及修改我国国内法能够最终使ICC在中国作出之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5.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法院所享有的仲裁裁决撤销权、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权三者在基本属性方面有着内在的联系性和一致性,对其探讨可以加强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具体细节性规定的理论指导。文章分别以法院的撤销行为和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行为为视角,旨在对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活动进行属性定位和价值分析。  相似文献   

6.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是司法监督仲裁的一种形式。我国现有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仍需要从撤销理由、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方式、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期限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效果以及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以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被法院修改或撤销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当事人有异议或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被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8.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允许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约定排除所有的撤销程序,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瑞士判例法则不承认国际体育争议当事方之间形成的排除撤销程序协议的效力.这种协议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是争议当事方之间关系的等级结构影响了他们之间共同同意的形成,并且纪律处罚争议的仲裁裁决几乎不需要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再缺失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阶段的司法审查,可能会带来不公.体育仲裁中需要司法监督就是要确保仲裁的公正价值以及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9.
一、现行强制性体育仲裁的法律冲突1.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法律冲突一是强制性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法律原理中的自治理论主张仲裁是超越契约和司法权的,它具有自治性《。纽约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仲裁协议的客观真实是实施仲裁的前提条件,并对程序的确定、结果的公正起到保障作用。而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受案的前置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所在协会同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渗透性条款的接受和对附带仲裁条件的奥运会报名表的签署。这就与仲裁的自…  相似文献   

10.
仲裁公正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所在,亦为当事人所期待。对公正的追求使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解决其财产纠纷。并且,如果仲裁的公正性尤其是程序公正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寻求救济。如是,仲裁公正性得到双重保证。法律赋予法院的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包括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章着重比较对仲裁(含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的这两种形式并探讨其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1.
本文阐述了《示范法》的指导性原则。概括出了《示范法》的六个具有指导性原则 ,这就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与《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一致性原则 ,对“国际”、“商事”定义扩大性解释原则 ,限制法院干涉原则 ,扩大仲裁员自治原则和示范法服从条约法原则。  相似文献   

12.
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初衷而言,还是从法院工作的性质来说,仲裁裁决要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需经过司法审查。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适用证据以及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3.
仲裁的司法性和本身的特点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以《仲裁法》为中心的监督体系,并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司法监督虽然是辅助的一环但必不可少,我国现在的司法监督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不一致;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司法审查的参与者不完整;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过长等等。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效果,以致实践中存在物权归属与物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并增加了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证物权变动问题上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一、现行强制性体育仲裁的法律冲突 1.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法律冲突 一是强制性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法律原理中的自治理论主张仲裁是超越契约和司法权的,它具有自治性。《纽约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仲裁协议的客观真实是实施仲裁的前提条件,并对程序的确定、结果的公正起到保障作用。而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受案的前置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所在协会同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渗透性条款的接受和对附带仲裁条件的奥运会报名表的签署。这就与仲裁的自主性原则发生了冲突。尽管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后仍具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等权力,但仲裁手段和机构的预先确定无疑是对自我选择权力的一种忽略。二是仲裁的强制性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冲突。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只有明确了主体所属才能对行为进行定性,仲裁的实施也不例外。强制性仲裁条款的签署牵涉到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多个冲突,其中与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和缔结者能力方面的冲突颇为明显。前者表现在:其一,运动员在参加某类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比赛时须先与国内体育协会签定许可合同。这些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履行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承诺,并且有助于确保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对单个运动员具有拘束力。其二,欲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签署附带仲裁条件的报名表,否则将无缘参赛。后者则表现在对未成年人的合同缔结能力方面。根据仲裁协议的能力适用合同法原则,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强制缔约具有胁迫性和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关系的法律调整的主要依据 ,是《仲裁法》和 1 95 8年的纽约公约 ,其价值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我国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调整价值追求 ,应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仲裁财产保全的权力完全属于司法机关且保全程序多环节,难操作,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复审的范围过宽。修订《仲裁法》的有关内容,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确保仲裁机构相对独立性并限定司法干涉的范围、程度,从而发挥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仅仅折衷了“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在许多问题的立场上是摇摆而模糊的。公约中的“商业交易”、“雇用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仲裁协定的效果”以及“在法院诉讼中免予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和“缺席判决”的规定,给将来的理解和实践留下较大的空间。因而公约将来的适用无论在实体权利还是程序事项上都将给缔约国的理论和实践带来影响和冲击。中国应当在根据公约完善我国法律的同时,谨慎地批准该公约。  相似文献   

19.
英国在1991年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时候,针对“读物公平性”及“移民政策”等条款,提出了两项保留,即不承认“禁止成人读物进入儿童领域”和“外来移民不需经过移民局同意也可以收养孤儿”的规定。但最近,英国放弃了这些保留,完全承认《儿童权利公约》的所有惯例,并承认该公约在英国所有领土都适用。据了解,联合国委员会考察英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进展情况,  相似文献   

20.
《小学生》2006,(1)
重点关注——《儿童权利公约》 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公约 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规定儿童应该拥有最基本的 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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