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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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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又因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根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2.
担保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又因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根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3.
因欺诈而导致的担保无效在民商事活动中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了实践中对担保无效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诸多争议,虽然最高法院在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有所明确,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同。本文梳理和分析了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该问题所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从过错责任这一民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出发,对各种情况下法律应保护的利益做出了分析和比较,得出了在该问题上立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债权人对担保人因担保信用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巨大的,应该得到保护。当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和担保人的利益发生价值取舍的时候,应该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担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增多,本文试就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作一探讨。笔者认为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的判定,不应按保证人承担有效保证加以判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赔偿损失,即赔偿相对人因信赖保证合同有效面实际上无效所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再承担有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性质,有“追偿权”和“代位权”两种理论。两种理论各有利弊,互为补充。从充分保护担保人权利,使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损失得以弥补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用混合规定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的效力状态并无关系。在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被撤销,乃至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情形,受欺诈方均可以要求在缔约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并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认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并无正当性。对于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受欺诈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7.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应当退回保费。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保险人保费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以及缔约费用等其他损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正>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采用担保方式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一种必要措施和手段。但由于人们对担保方式缺乏了解,导致产生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订立担保合同要“五戒”: 一戒人情担保。这种担保往往是由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原来关系较密切,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的资信调查,便盲目签订担保合同,等到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相似文献   

9.
本文仅就房地产担保合同中的抵押和保证连用问题、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对无效抵押的责任承担问题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贷款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2005年修订的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时,公司依据董事会的决议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有效。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产生可撤销的法律效果。如公司对外担保决议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公司按其过错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12.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排斥期间,它实属免除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就主债务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相似文献   

13.
契约理论考证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为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确立夫妻双方相关财产权的归属。因此,这种财产制度的理论应以契约理论为基础。同时,这种财产制度又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具有不同一般契约理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订立契约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契约同时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夫妻任何一方因违反契约要承担特定的民事责任,并可通过婚内赔偿请求权或期待权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之所以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不仅在于其理论上的复杂性,还在于其牵涉到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合同效力、善意取得、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等制度。而这些制度几乎是现代民法学的基本制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可见无权处分制度在民法学上的深厚理论魅力,也吸引着成批的学者乐此不疲的潜心研究。综观诸多研究,可以看出对于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文章将着重分析关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带来的在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之所以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不仅在于其理论上的复杂性,还在于其牵涉到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合同效力、善意取得、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等制度。而这些制度几乎是现代民法学的基本制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可见无权处分制度在民法学上的深厚理论魅力,也吸引着成批的学者乐此不疲的潜心研究。综观诸多研究,可以看出对于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文章将着重分析关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带来的在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6.
权利受到具体损害的具体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救济措施,具体的救济措施充实了权利的真正意涵。缔约过失损害方式,表现为非过失方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非过失方因相对方违背"诚实"原则丧失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损失。该损害方式与其损害的生成期间密切相关,又与过失内容相辅相成。损害方式和过失内容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符合费用支出的财产损失及商业秘密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或恢复原状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也应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而违约责任的形式,由于劳动合同的特质,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宜规定为损害赔偿和有限继续履行两种,至于违约金与定金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包括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为顺应社会发展及法律进步之需要,我国法律全面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财产权、身份权及所有的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精神损害仅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然而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精神损害引入违约责任中,应参照各国立法谨慎选择.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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