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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庄阿苗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28
押金是债的履行的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如数退还的一种金钱担保。押金是特殊的权利质押,占有押金就享有押金的所有权。押金在数额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押金都是合法的,应当考察押金设定的目的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王俊霞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3):76-78
笔者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了让与担保的最大弊端是给债务人及第三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交易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严重失衡;并将其与按揭作了区分,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它的有利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完各我国现有的抵押、质押和信托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孙西汀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5):89-91
楼花按揭是按揭人将其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让渡给银行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楼花按揭在法律关系、设定方式、标的物、实现方式和登记方式各方面都与抵押有明显的不同,从按揭人转让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享有的期待权给银行,同时保留回赎权的约定来看,其性质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将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定位于让与担保,更有利于防范银行在按揭的风险。 相似文献
5.
6.
杨先正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1):88-90
让与担保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巨大作用,致使许多国家纷纷考虑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这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体系和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而让与担保制度进入担保法,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已是大势所趋。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关系来论证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成为担保物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一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10)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兼顾"让与"的债权属性和"担保"的物权属性的双重性格,使得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存有颇多争议。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在哪里?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即让与担保与我国现行抵押制度的区别来对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扫清理论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8.
林泽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3,(5):62-69
让与担保刻意隐藏了财产的真实权属内容,给物权公信原则提出挑战,有必要对规定模糊的公示方法深入分析。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仅限于登记一种,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担保效果的产生均采登记生效主义。目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范围仅限于特殊动产,不符合动产让与担保对登记的需求,对此可以从“设立人的编成主义登记簿+声明制登记”的方式解决。让与担保转移的所有权已经完全功能化为担保权,在担保关系内部可以保持所有权移转的表象,在外部行为或第三人介入时特约当即失效,外部行为的效力完全依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9.
田宇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4):49-5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 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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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3.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之一,其有特定的理论基础;它是一种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的场合,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颇为困难,尚需对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物权类型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的需要。让与担保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私法自治理念的产物。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在金融创新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实质就是让与担保。通过对《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和第170条担保物权涵义的适当解释,可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未来立法应当对让与担保的适用范围、公示方法和实现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现行法律框架制度下的融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其发展资金需求。让与担保制度能有效地弥合典型担保制度的不足,我国应建构单独的让与担保法规来迎合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相似文献
16.
陈东果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28(1):38-40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让与合同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之后,又约定将同一债权再让与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系观念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为通知义务人和相对人.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适应了债权资本化和债权自由流通的要求,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通知生效主义),借鉴法、意两国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模式,有助于我国债权二重让与通知效力具体处理模式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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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谢玉美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4,19(2):60-63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源起于罗马法 ,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继受颇多 ,并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充分发展。优先权具备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 ,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并简要分析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9.
魏麟燕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17(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20.
刘创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8):120-123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表见让与不受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对重复让与宜采用让与通知送达时间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