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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对抵押效力范围的三个问题(抵押物的附合物、从物和天然孳息)从民法上对物的理论出发,应当分别考察附合物、从物的独立性以及独立程度的大小来确实实行抵押的效力范围。对抵押权实行前分离的附合物和抵押权设定后新增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不及。对天然孳息上存在第三人权利时,应当从第三人的权利性质能否对抗抵押权来判断抵押的实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是抵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权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过于简单,应适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对典权、租赁权、税收优先权、行政处罚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的影响。在抵押权与典权、租赁权与行政处罚权的效力冲突中孰更应优先实现应视成立的顺序而定;在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系之间,税收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优于抵押权而存在。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为抵押权的基本效力之一。但是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理论基础———物权的追及力和抵押人的标的物处分权不受限制是通过循环论证的方法相互提供依据的 ,而且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价值取向与交易安全保护的理念相冲突 ,此外 ,抵押人的标的物处分权不受限制与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互相矛盾的。因此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否在理论上有存在的必要 ,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5.
吴霞 《黄山学院学报》2002,4(3):103-105
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物的担保方式,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就抵押权的登记及竞存效力问题,作出浅显的分析,以期较为全面地认识我国的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抵押权设立中,一般完成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这两个程序之后,抵押权即宣告设立。当然,对于动产抵押而言,仅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宣告设立。但由于《物权法》采取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会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值得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以及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等有关法律制度展开论述,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房地产抵押在我国经济建中的流转职能。  相似文献   

8.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如何?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价值如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黄毅 《天中学刊》2014,(2):10-13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实现了对接,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抵押权非诉实现制度。该制度所追求的经济、高效,以及其与抵押权内含的变价权、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契合,构成了其现实和理论依据。要实现该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案件受理范围、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问题上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制度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两大部分:(1)预告登记的主要内容,介绍了预告登记的概念与价值,探讨了预告登记的效力。(2)探讨了预告登记纠纷审理中的两个疑难问题:①中间处分行为和中间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②预告登记的债权与相关权利包括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和未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14.
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是最高额抵押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以及抵押物的最大价值发挥。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的关键,在于决算事由的产生以及决算后的效力,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需要对决算的事由、期日和决算效力作出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15.
在各种担保物权中,抵押权是一种独具优势的担保方式,被称为“担保之王”。中国的担保法从无到有。在中国的《担保法》实施10余年以后,作者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中国抵押权立法的建议,即设立法定抵押权:细分与完善权利抵押权;区分一并抵押权与共同抵押权;创设证券抵押权与所有人抵押权;构建新型财团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设置船舶抵押权。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使得购置款抵押权人获得了超级优先于其他担保人的顺位,是一项特别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溯源基础以及优先顺位而被视为对出卖人以及贷款人放弃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偿。购置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动产浮动抵押,需满足独特的构成要件。优先顺位并不适用于转让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多个购置款抵押权并存时以登记在先为优先,效力始终不得及于留置权。  相似文献   

17.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8.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并且应以所有权登记作为基础或与所有权登记同时进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为其他享有船舶物权的人。对于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在建船舶,若船舶建造完毕时,该抵押权仍然存在,则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该抵押权按原抵押登记日期记载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之上。目前,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所涉及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对整个登记程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0.
《太原大学学报》2021,(3):80-88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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