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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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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了“校友”(alumnus)、“母校”(alma mater)和“同班同学”(classmate),美国第一所学院看来还给了我们第一个“致告别辞的毕业生代表”(valedictorian)。哈佛学院院长爱德华·霍利约克牧师1759年在日记中写道:“二年级学生办公室挑选了致告别辞的毕业生代表。”valedictorian由庄严的拉丁词组成,表示“致告别辞的人”。  相似文献   

2.
古代官吏“辞官”有许多别称,下面列举一些进行说明。 致仕:表示官员正常退休。“致”,“交出”“交还”的意思。《春秋公羊传·宣公元年》:“退而致仕。”汉代何休注:“致仕,还禄位于君。”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复杂多样 ,刑法条文的精神只限于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4.
《河北教育》2011,(2):31-31
钱忠友在《摈弃“伪致”锤炼精致》中指出,如今学校管理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违背了倡导精致管理的初衷,误读了其实质内涵,精细偏向了过细,精致滑向了“伪致”,极致走向了极端。为此必须从理性的高度感悟和体味精致文化,摈弃“伪致”,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分析“清空”内涵入手,以较多的实例,着力从两方面论述姜白石词“野云孤飞,去留无迹”的“清空”美:一是由人品孤高而致的词品的“清雅”;二是因词笔洒脱而致的词境的“空灵”。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认定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通过该证明标准的明确达到指引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了便于司法认定和正确追究责任,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应当为:若肇事者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便有可能使被害人免除死亡的结果。  相似文献   

7.
在荀子《劝学》中有这么两句:“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其中两个“千里”前面分别用了“致”和“至”。这两个字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初中语文第1册第1课《劝学》中没有解释,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第3册第10课《劝学》中仅对“致”做了解释:“到达”。  相似文献   

8.
汉字形体复杂,书写难度大,因而容易出错。出错包括两种情况:错字和别字。错字指把字写得不成字,如把“含”写成“含”、“丧”写成“丧”、“染”写成“染”等。对初中学生来说,书写中真正写错字的情况也有,但不太多,常见的倒是写别字。写别字是指把甲字写成乙字,如“欣赏”写成“欣尝”、“眨眼”写成“贬眼”、“脉搏”写成“脉博”等等。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常见的别字及其产生的原因。写别字的原因非常复杂,这里我们只能就大致情况,作粗线条的分类:形近致误;音近致误;义近致误;音形义相近致误。  相似文献   

9.
本文试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限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0.
《咬文嚼字》2012年第8期载《“跬步”的翻译》一文,文中一前一后两次引用“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一句,其中都把“至“错写成了“致”。  相似文献   

11.
“恕致祥”是曾国藩伦理思想体系的重要一维。本文从六个方面剖析了“恕致祥”的具体内容及其得失。  相似文献   

12.
因为“致”有“得到”的意思,所以往往有作者将“致仕”理解为“做官”而造成误用。如,《中国历代著名文学家评传》第二卷《张籍》中说:这样的局面下,知识分子的进身,除了应举致仕,更有不少人依附藩镇,以幕僚清客为进身之阶。这便是一个误用的例子。“致仕”的意思应是“辞官”。《春秋公羊传·宣公元年》:“退而致仕。”汉何休注:“致仕,还禄位于君。”与“致  相似文献   

13.
尤炜祥 《台州学院学报》2010,32(1):32-36,86
“二十四史”是我国历史文化的瑰宝,中华书局繁体字竖排本“二十四史”一直被学术界和广大读者公认为权威版本,但其实内中的编校断句差错不少。现以《晋书》为例,把主要的编校差错分为四类:两字形近致误;史文引文互串致误;夺字、衍字致误;断句不当致误。  相似文献   

14.
“粗心致错”是指学生因为粗心大意致使不该错的作业做错。这是一个使教师烦恼、家长困惑、学生本人懊丧的问题。如漏题、抄错数字、简单的计算错误、忘写单位名称、不写答句、填序号却填了答案等等,都不是由于学生对知识没有理解、掌握,而是由于“粗心大意”所致。如何认识学生的“粗心致错”问题,找出“粗心”的原因,采取措施,使学生变“粗心”为“细心”呢?一、“粗心致错”的原因分析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双边活动,学生作业错误的原因并不只是学生单方面的。学生作业粗心致错也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于学生的结果。内因来自学生自身方…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复杂多样,刑法条的精神只限于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6.
人们写信或写介绍信时,常在末尾写上‘人致”、“敬礼”,或加上“请予接洽为荷”。那么“此致”、“为荷”是什么意思呢?此,不是指后面的“敬礼”,而是指前面信中所写的内容。致,尽也,无保留地给予或呈献之意。“此致”的作用是概括全文,结束全篇。“为荷”中“荷”字有两种用法:一是名词,如荷花;二是动词,当动调又有两种不同解释。其一是“扛”“担”的意思,如“荷锄”、“荷枪”,其二是表示情感,如‘名荷”、“致荷”。“为行”的意思便是“为此感谢你”。“此致”、“为荷”当何解@郑裕祺  相似文献   

17.
袁行霈先生主编之《中国文学史》认为,杜甫在长安时期“立登要路,致君尧舜”的理想就已经破灭。然而,大量诗证说明:杜甫“致君尧舜”的理想一直没有破灭,其致君之努力直至终老。  相似文献   

18.
西方教育文化的重要理念是“致真知”,中国传统教育文化的主要倾向是“致良知”;前者的片面追求导致了人和社会的单向度发展,后者的长期积淀形成了社会层面的空泛道德说教和对科学技术的轻视。在当前大学素质教育提倡高尚思想品德、多维知识结构、综合创新能力、健康身心素质的背景下,应把“致真知”与“致良知”辩证地统一起来,作为大学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作为二者结合桥梁的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更应使大学生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道德观念,实现从态度、方法和思维方面的根本转变。  相似文献   

19.
职教语文的动态教学,即顺应职校学生的普遍特点,让他们在学语文时“动”起来,动手、动眼、动口、动耳、动脑。教师在教材教学和教材外的补充教学中,精心准备,兼顾听说读写,设计教学内容和致“动”方式,点燃学生的兴趣,最终目的是以“动”致“静”,学好语文。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第一次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死的人;(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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