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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50-52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院内部也开启了相应职能调整。其中“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中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不少专家学者就此次改革涉及的逮捕和公诉两种职能的性质和关系以及对律师辩护权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学界很少从此次改革涉及的公平、正义、人权与效率等法律基本价值视角来研究,而“捕诉合一”改革必然涉及到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和国家公权力行使问题,也必然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冲击。因此,从法的基本价值视角探讨“捕诉合一”制度利弊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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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凡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8(5):49-51,94
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角度看,诉对当事人的价值有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之分,其产生基础在于与之相对应的财产中心正义观和主体中心正义观。当事人之诉除了追求实体价值之外,还注重追求程序价值。对此,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道路上,应当以诉的价值为一个独立视角,紧密关注诉对当事人的价值如何实现的问题,谨慎设计对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法律制度上予以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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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诉是当代中国农民诉讼意识的主流形式。避诉意识既有传统的诉讼文化的制约,又由农村社会现实状况决定,还受司法制度缺陷的影响。它的存在,妨碍了农民自身权利的维护,制约了农村社会文明与生活秩序的建构,阻碍了农村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必须通过开展普法教育、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挖掘传统诉讼文化的合理内核等途径,实现农民诉讼意识由避诉向健诉的现代性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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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雅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2(3):48-52
消极确认之诉具有提诉强制的机能,面临着对原告诉权之保障与被告防御权之保障的冲突.诉的利益是判断是否具有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的概念,其有无是均衡原告、被告以及法院三方面利益的结果.诉的利益作为一种筛选机制,可以决定将哪些私人纠纷纳入司法救济体系,因此通过对诉的利益的调整,判断是否允许原告提起这种具有攻击性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应当是可行的.当然,对于消极确认之诉,应当规定更严格的确认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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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平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3):65-69
当今中外侦诉关系可分为侦诉合一关系模式、侦诉独立关系模式、侦诉分立制约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指导下构建的侦诉分立制约模式导致我国侦诉关系的错位,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侦诉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侦诉关系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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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界定涉诉信访的基础上,从历史、现实和体制等多维视角,深入剖析了涉诉信访的基本成因,并对如何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提出立法、司法及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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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我国当前对民事之诉的合并存在立法不完善和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的混乱现象,指出完善诉的合并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的合并制度之构想,借鉴我国刑事案件合并侦查、合并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建议增设民事牵连管辖的规定,放宽诉的合并条件,把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一定客观联系作为诉的合并唯一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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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春霞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2):44-47
发生旅游纠纷时。旅游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需要综合考虑过错责任、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因素来选择适合的诉讼雏权途径。在提供旅游服务一方违约行为明显,易于举证的情况下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而在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宜提起侵权之诉以期获得更大的赔偿。简言之,需始终把握有刺于己的原则,做出便于诉讼,降低成本,易于胜诉,获利最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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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并实施的《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为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提供了法律途径。但是通过对《公司法》第22奈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奈款在立法技术及制度设计上,其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还有待提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综述学者建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这些瑕疵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为进一步适用及解释该条款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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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峥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2,5(1):38-39,45
诉不同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与诉讼行为或手段。请求是诉的本质。诉的标的直接体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案件性质,是使诉明确化、特定化的标志。国外关于诉讼标的理论大致有三大流派: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理论。他们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诉的要素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把诉的标的放在诉的要素中考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习惯,那么关于诉的标的理论,也应放到整个诉的理论之中去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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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36-40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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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至少包含两种请求或诉,即先后位请求或先后位之诉。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一审裁判规则,具体而言,如果先位之诉全部胜诉,法院毋庸裁判后位之诉,后位之诉效力待定;如果先位之诉部分胜诉,往往也代表先位之诉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成立,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再继续裁判后位之诉;如果先位之诉败诉,无论后位之诉有无理由,法院都应当对后位之诉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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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涉诉信访已成为困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文章在研究国外相关信访制度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国内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分流解决机制,并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层面上来化解社会转型期的民事涉诉信访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