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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批评本来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常用手段之一,何必由教育主管部门“赋权”?理应包含的权利为何却不被教师使用呢?在我看来,原因之一就是教师教育尊严的失落,教师教育权利的削弱,甚至是剥夺。最近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事情,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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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师权利问题是教育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声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进程。我们理应根据教育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完善教育立法,切实保护好教师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是受教育者,是培养的对象,学校、教师、父母在教育过程中要用温和的态度平等地对待学生。要了解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所享有的社会权利。为使学生的社会权利在教育过程得以保护,就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师德的教师以及有相应法律、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4.
<正>"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教师教育学生的前提条件;而"尊重学生"是教师应接受并内化于心的道德观念。如今,倡导"尊重学生"不仅是未来社会的需要,更是学生谋求幸福生活的需求。换句话说,在社会生活中,一个学生能否被尊重,且有尊严地生活,直接关系到他的幸福感。因此,当民主、平等和自由成为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时,尊重学生 相似文献
5.
承认的形式以及教育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爱、权利的尊重和社会重视是承认的三种形式。获得承认是人性中的自然倾向,是每个人进行交往的动机。教育中的交往结构是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结构。儿童作为完整的人,其精神品格是通过教育对他的"特殊性"的承认获得发展的。教育承认包括了爱与关怀、权利的尊重、社会重视以及完整发展的内涵。在这种承认的教育关系中,不仅儿童形成了独特的、完整的、有尊严的自我,培养了主体间的道德感和共通感,而且教育本身也形成了一种友爱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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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管理》2017,(2)
刑事可罚性是判断教师惩戒行为犯罪与否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教师惩戒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或者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其中,法令行为中的"权利行为"强调教师的职业与专业特性,更符合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要求。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依据主要有目的说、法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性说。相较之,"社会相当性说"注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教育秩序的追求,更具包容性和实用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构成需要满足"指向学生特定的偏差行为"、"主体是从事教育、管理的教师"、"以教育学生为目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五个要件,反之则有入罪之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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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读罢马海玲老师的《我的"输"与"赢"》这篇文章,我的思绪久久不能平静,我看到了马老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对真教育的坚守。但是转念一想,难道我们对真教育的坚守和学生的发展,就非得以教师的"输"为代价吗?这两者的关系就非得是"水火难容"的对立关系吗?现代社会无论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在积极追求一种"共赢"或者"双赢"目标。难道教育这个特殊领域就特殊到不能实现"双赢"吗?我觉得,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实现学生发展与教师自我专业发展的双维目标。我们教师有能力培养出得到社会认可的学生,也就一定有能力把自己发展成为有一定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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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初中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最大的压力莫过于升学考试,只要一天不废除升学考试,应试的竞争难免扭曲教育的人本主义。目前,"教育自由"是"竞争的自由",所谓"教育权利"是参与竞争的权利,所谓"教育平等"是竞争机会的平等。在无法改变的现状面前,教师只有调整自己的心态,才能适应社会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