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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要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劳动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但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国际上,邻接权的保护主要见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即录音制品公约)和《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即卫星公约)。在我国,邻接权主要包含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法(即版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制定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也保护了为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主要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3.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制度设计和著作权法修改的指南.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著作权法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传播者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具体内容中专门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的限制"(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合理使用),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著作权法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解决相互交织的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持这些冲突利益的大体平衡.  相似文献   

4.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有的法院认为,古籍整理成果凝聚了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古籍整理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的目的在于还原古籍原意,整理人不是作者,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不应享有作者权保护.但为使古籍整理成果的利益得到必要的维护,《著作权法》可在邻接权框架下为古籍整理者增设一项新权利——古籍整理者权.  相似文献   

5.
戴哲 《出版发行研究》2021,(2):63-69,74
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于2019年被写入欧盟指令,由此引发学界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这一邻接权的争论,亟待厘清.在互联网时代,我国新闻出版行业面临着与欧盟相类似的困境,新闻内容的巨额收益为二次传播者所攫取,新闻内容供给与收益的平衡被打破,这对新闻供给的产业链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因此也有必要创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以重塑新闻内容供给与收益的平衡.同时,在假信息和"洗稿"现象兴起的当下,这一权利将为优质信息的供给提供支持,彰显出版价值.在制度构建上,我国立法者可以借鉴欧盟立法,将新闻出版物规定为权利客体,并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这一邻接权的唯一权能.此外,我国应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并采用两年作为权利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6.
古籍点校与成果出版是古籍活态化保护的重要一环。古籍点校成果能否以及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较大。在梳理甄别现有案例的基础上,古籍点校成果的客体表现为文字与标点的组合,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现行《著作权法》之下,我国应当确立古籍点校成果的二分版权保护模式,当古籍点校成果具备独创性时,应视为作品;当其不具备独创性时,可作为版式设计受到邻接权保护。同时,为了公共文化传播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在适当情况下可引入特定科学版本权,建立更为全面的古籍点校成果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书名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应当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从  相似文献   

8.
文章基于数字时代的邻接权制度,讨论了数字图书馆邻接权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依据,分析了《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款,认为现有法规条款还不能够满足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需要,还有必要确立数字图书馆应享有的相应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并论证了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9.
赵杰  谢波 《出版科学》2007,15(6):28-31
本文从分析出版者权的产生及涵义入手,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版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提出出版者除应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外,还应享有出版专营权等五项权利,以期更好地保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解释学、著作权国际条约以及现有的国内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不宜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第36条将版式设计权扩张到网络传播中.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可以考虑废除《著作权法》第36条,进而把版式设计权纳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而不必单设邻接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1.
许青青 《出版广角》2016,(18):41-43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期刊出版者权的规定存在范围狭窄、边界不清、相互抵触等问题,这对期刊出版者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著作权法第3次修改草案送审稿针对期刊出版者权做了立法创新,相关规定为期刊出版者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条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编辑科技》2000,12(4):71-72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3.
正一、电视节目制作全流程版权管理体系的概念和必要性(一)基本概念1.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时,其作者享有该作品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条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作品范围和著作权内容。同时,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劳动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享有邻接  相似文献   

14.
图书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国家出版法规享有的出版物生产经营的行业性的出版权和依据国家著作权法规,通过签订著作权合同而取得的使用作品的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前者主要指出版者享有的署名权;后者主要有专有出版权、对版式的专有使用权、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修改删节权、重印再版权。除《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有关权利以外,图书出版者还应享有《著作权法》尚未规定的以下权利:一、出版专营权专营权也称特许经营权、特许专营权…  相似文献   

15.
论期刊编辑的版权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又叫著作权,它是指作者对特定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著作权法是国家为保护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调整、规范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涉及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管理方式、侵权的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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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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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2021,(5):55-67
传统新闻媒体依靠内容而得以存在,新闻聚合平台则是以技术取胜的代表。5G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决定了新闻聚合平台将在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优势,传统新闻媒体则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被侵权的风险。我国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新闻出版者利益的弱保护模式已经不符合5G时代的要求。设立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符合邻接权产生的历史逻辑和市场规律,在保护水平上更符合5G时代的特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报社、期刊社等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特殊职务作品的范围,体现了加强保护新闻出版者利益的倾向。但总体来看,此修改仍偏于保守。我国未来在新闻聚合平台的治理上可以考虑适时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条款。  相似文献   

18.
学位论文是未发表的个人作品,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在学位论文作者没有把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授予高校的情况下,无论其传播范围如何,高校图书馆自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都不适用合理使用和图书馆例外的规定,是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9.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20.
国家图书馆与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让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保护著作权并调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破坏正常市场运作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实施情况看,条例对适格客体条件与传播范围的限制过于严苛,存在违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性要求和违背利益平衡原则等问题。借鉴新修订《日本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建议我国对于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规范宜采取如下改革措施:一是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建立覆盖馆内、馆际、馆外的传播体系,并设置匹配的补偿机制;二是优化客体适用条件,建立“绝版作品”的动态认定机制;三是探索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枢纽的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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