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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刑罚,刑罚正义一直是社会公众关切的主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其始终的追求的刑罚才是正义的刑罚。实现刑罚正义的关键是量刑公正,但在中外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均普遍存在。为了解决日益凸显的实体上的量刑偏差问题和程序上的“量刑依附于定罪”的问题,我国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均衡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的进行,量刑的公开性及公正性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我国传统的证据法主要适用于定罪环节,在量刑环节目前没有建立一套专门的证据规则,对于定罪完成之后的量刑活动难以提供有效的支持,势必会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际效果。在量刑程序中,量刑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决定着证据能否达到充分的程度,然而充足的量刑证据才是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手段,是量刑公正的基础,是实现刑罚正义前提。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背景下,量刑证据的相关问题是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急需完善的问题,量刑证据制度的改革也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将社会公众对量刑过程及结果的不清楚、不理解的状况比喻为“重重迷蒙雾”,将实现刑罚正义比喻为“妍妍正义花”,试图从充足的量刑证据是拨开重重迷蒙雾的工具,方能实现刑罚正义看见妍妍正义花的角度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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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在江苏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量刑时被告和法官可以“讨价还价”。一被告人盗窃后,拒不认罪,庭审时得知此“利好政策”后,自愿认罪,获得减刑。现代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就在于还原被告人的尊严。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他有权在平等的地位下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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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非法学家倡导的产物,而是地方基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然而,作为理论对实践的响应,刑事和解制度最近一段时间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热烈讨论.如有学者将其视作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运用,有学者将其视作区别于传统控辩对抗模式和近代公力合作模式之外的私力合作模式.还有学者建议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典。目与程序法学者热情有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学者并未对这一制度予以足够的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不仅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轻重,还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本质上应当是一个刑法问题,应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关照。本文拟以刑法为视角,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刑法理论.在此基础上.讨论刑事和解的条件与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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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职务犯罪的量刑研究也成为各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问题之一。完善职务犯罪的量刑。对于健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塑造司法公信力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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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院开发量刑软件的动力.是司法系统自身对法官的绝对不信任。为了克服这种不信任而进行的制度上的努力.表面上推动了司法公正.但却使法官再也不可能发挥宪政功能[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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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等一些不正常的司法量刑现象,应在最高法院统一量刑标准的努力中得到纠正。[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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