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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对于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履行标识义务、未改变相关复制品的信息、主观无过错、未从复制品的上传中直接获得利益以及积极履行删除义务,从而适用"避风港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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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文库等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性始终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没有完整、准确地体现"避风港"规则,致使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双方的利益难以平衡。只有在认识"避风港"规则的合作导向、把握数字出版媒介特性的基础上理解和调整相关法律,才能够有效防范、解决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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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中国立法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标准""注意义务规定"并不明确.欧盟最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因此,中国可与国际接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法律激励措施,强化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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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刚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8)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避风港规则,分析适用于避风港规则的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件,阐述通知删除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明知、应知的判断,对图书馆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界定,以保护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促进图书馆服务创新及履行职业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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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图书馆在涉嫌数字资源侵权时援引“合理使用”往往不被法院认可,在共同侵权纠纷中,图书馆作为直接侵权人更是难以成功抗辩。依据从1348篇裁判文书中选取的8组典型案件裁判的比较分析,在“合理使用”难以有效适用的现状下,图书馆援引合法授权抗辩、权属抗辩、避风港规则抗辩、时效抗辩的抗辩事由更易为法院采纳从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周密审查数字资源供应商的授权基础,则能使图书馆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免于被判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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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的核心,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主要功能是免责的确定性,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开展信息服务应正确掌握与科学运用这项规则。文章以我国图书馆界发生的若干版权纠纷案件为基础,分析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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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认为自己履行了通知+移除程序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这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明知或应知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这就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担当善良管理人角色,不能放任侵权视频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