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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面临着著作权的侵权风险。在传统著作权例外适用范围狭窄,大部分著作权人误认为数字图书馆负有网络审查责任的境况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我国数字图书馆适用"避风港"规则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社会政策基础,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数字图书馆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收到著作权人合格侵权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以避免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新闻界》2014,(13):67-71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侵权归责的两个重要法律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条件,来探析新媒体编辑从业人员在编辑实务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从实务操作层面来探析新媒体降低网络侵权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3.
马瑞洁 《出版科学》2012,20(1):58-60
针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对于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履行标识义务、未改变相关复制品的信息、主观无过错、未从复制品的上传中直接获得利益以及积极履行删除义务,从而适用"避风港规则"。  相似文献   

4.
在百度文库等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性始终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没有完整、准确地体现"避风港"规则,致使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双方的利益难以平衡。只有在认识"避风港"规则的合作导向、把握数字出版媒介特性的基础上理解和调整相关法律,才能够有效防范、解决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5.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中国立法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标准""注意义务规定"并不明确.欧盟最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因此,中国可与国际接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法律激励措施,强化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避风港规则,分析适用于避风港规则的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件,阐述通知删除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明知、应知的判断,对图书馆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界定,以保护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促进图书馆服务创新及履行职业使命。  相似文献   

7.
三十年来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图书馆在涉嫌数字资源侵权时援引“合理使用”往往不被法院认可,在共同侵权纠纷中,图书馆作为直接侵权人更是难以成功抗辩。依据从1348篇裁判文书中选取的8组典型案件裁判的比较分析,在“合理使用”难以有效适用的现状下,图书馆援引合法授权抗辩、权属抗辩、避风港规则抗辩、时效抗辩的抗辩事由更易为法院采纳从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周密审查数字资源供应商的授权基础,则能使图书馆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免于被判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8.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的核心,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主要功能是免责的确定性,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开展信息服务应正确掌握与科学运用这项规则。文章以我国图书馆界发生的若干版权纠纷案件为基础,分析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认为自己履行了通知+移除程序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这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明知或应知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这就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担当善良管理人角色,不能放任侵权视频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相似文献   

10.
为合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不应仅仅承担避风港原则中的消极"删除"义务,还应当承担积极"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运用合适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对热播影视作品或其他受欢迎作品实施"主动审查"的特别"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判定其"过错"的评判标准。另外,"应知"对象应当指向特定作品而非一般作品被侵权这一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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