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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近年来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相继出台,势必要求现行科学数据开放政策依据新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本文选取英国爱丁堡大学发布的《数据保护政策》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探讨国外科研机构开放科学数据与个人数据保护的政策协同实践,归纳其为遵守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而采取的政策调整及措施,为我国科研机构依据新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机构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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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德国是较早颁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对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探索较多,影响很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网络活动,德国在宪法之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框架。在立法上,德国制定了《多媒体法》、《青少年保护法》和《阻碍网页登录法》等多项法律规范网络活动,以保护青少年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司法上,德国法院和警方等部门将青少年作为优先保护的群体,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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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引入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制度给数据控制者提出新的要求。通过解析GDPR中DPIA制度的相关规定,研究其立法思路和核心理念,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方法/过程]通过查阅和梳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数据保护领域的法律文件,归纳DPIA制度的出台背景和演化过程,深入剖析DPIA制度的数据保护模式、适用情形、基本流程和执行过程等主要内容。[结果/结论]DPIA制度能够应对愈加复杂多变的数据安全风险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参考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立DPIA制度,具体内容包括DPIA的规制对象、适用情形以及数据控制者的事先咨询义务,并提出数据风险评估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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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认真的德国人对互联网内容管理可以说是宽容有度。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传播的法律——《多媒体法》,制定了《电讯服务法》、《电讯服务数据保护法》、《数字签名法》。并根据网络传播发展的需要,对《刑法法典》、《治安条例法》、《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等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加强了对互联网传播内容的控制。各项法律的实施,既体现了网络言论的自由性,又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要求对其给以严格的限制。在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德国建立了措施严厉的执法队伍,保证法制的落实,规范互联网内容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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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保护1.1间接立法。间接立法是指不是专门针对图书馆保护用户数据的立法,比如瑞典的《数据法》、法国的《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的《隐私法》等。我同至今没有对隐私权的专门立法,隐私权尚未取得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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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为解决我国企业面对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法》(GDPR)的涉欧个人数据管理难题,建立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评价性指标体系,促进我国企业个人数据保护管理工作。[方法/过程]结合GDPR的具体条款,采用AHP层次分析法,构建一套基于GDPR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个人数据保护自评指标体系。[结果/结论]指标体系可满足现有企业应对GDPR开展自评的基本需求。同时体系中由GDPR条款所衍生出的指标对完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有参考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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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佶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2,(6):79-81
世界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各有不同,其中较有特色的当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美德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源于人们观念的分歧:重尊严还是重自由。但是,无论是偏重尊严还是自由,归根结底都是对于人们人格利益的保护。我国在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注意对其各自优缺点的客观分析和背后的立法精神的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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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权及其保护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开始起草,2005年初完成,现已呈交至国务院,进入审批程序.该法律突破了我国传统法律中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把如家庭住址、医疗档案、职业情况等可识别信息也列为保护内容.除了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外,还充分保护公民了解自己的信息、修改自己错误信息的权利.该法案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信息权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预示着我国对公民信息权的保护从间接保护向直接立法保护过渡.作为涉及个人信息较多的信用档案,对信息权的保护,也将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向深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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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其立法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一组数据,从网络安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三个角度指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角度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国外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提出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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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应融入整个数据法律体系,其内在逻辑在于“数据”与“档案”的密切关系,即“数据态”是档案的存在形态之一,档案是需要长久保存的数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需要归档。然而,当前档案法律在数据长期保存中的角色有待明确,数据法律对档案工作造成挤压,档案法律对数据归档的解释力不足,为公共利益的存档与个人数据权益存在矛盾。为此,应该重塑“档案”认知和“归档”思维,构建数据协同治理机制,促进档案法律和数据法律下位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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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剖析《数据安全法》与《档案法》在规制对象、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原则等方面的各自偏重和相互交叉,探讨推动两部法律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可循路径,为档案与数据后续立法提供参考。[方法/过程] 通过文献调研和比较分析,提出《数据安全法》与《档案法》两部法律协调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域外经验借鉴,对两部法律配套下位法的制定提出建议。[结果/结论] 研究发现,两部法律从各自的管理实践出发,在档案与数据保护相关规定、档案与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档案与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导致部分数据陷入"灰色地带",数据安全无从保证。文章提出:应明确档案部门在数据治理中的参与;从数据长期保存的连贯性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数据与档案分级标准;档案部门与数据部门协同建立重要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完善两部法律中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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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吉非替尼是近年来靶向抗肿瘤药物研究的热点。吉非替尼临床治疗作用明显、应用广泛为临床治疗肿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本研究基于广东省专利大数据应用服务系统,运用专利情报分析理论,对重磅炸弹药品吉非替尼相关技术发展趋势、国内专利申请状况和国内外上市情况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为国内仿制药机构和企业对于吉非替尼期开发、专利保护策略以及知识产权布局等战略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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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为追求现代化发展建设,已经付出了污染环境的沉重代价。为保护自然环境,免受更大的污染灾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仅依靠制度法规和严格执法并不足够,亦需要大量的教育宣传工作,及环保知识教育的配套,方见治标治本之效。本文以粤、港跨境污染为例,透过两次从跨境制造业单位搜集回来的调研数据,说明现行企业环保信息的流通情况;并就环保信息的提供,对于两地政府治理跨境污染的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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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0,(1):11-19,28
本文在对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和传统保护措施局限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效保护与充分使用并重等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3项原则,构建了由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和立法规制等4个模块组成的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指出国家立法和行业树规相结合构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基础等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5条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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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际上掀起文本与数据挖掘(TDM)立法热,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没有给予正面回应。作为新的知识发现技术,TDM的风险主要在于外部溢出,即TDM结果的对外传播。文章采用规范分析与比较法方法,通过概念辨析、意义阐释和国际立法例梳理,提出TDM立法的最佳方案是设置著作权合理使用例外规范,并在整体上构建精致的框架性结构体系,建议我国立法在TDM主体、目的、客体、行为等4个层面形成封闭式许可例外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