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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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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以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对外国作品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3.
(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 第一条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第二条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第三条报刊传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相似文献   

4.
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作出新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9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在书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都与现行著作权法有较大的差距,与目前文化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明显偏低。作者和出版者都希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尽快重新制定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相似文献   

5.
《编辑科技》2000,12(4):7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著作权法实施八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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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     
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执行。 1—5日由国家民委、新闻出版署、全国印刷字体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的“藏文印刷字体鉴定会”在西宁举行。 2—7日“首届海峡两岸《周易》学术讨论会”在济南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85位易学专家参加会议。共提交论文65篇、专著10部,重点讨  相似文献   

7.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存在严重的适用漏洞,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并未获得充分保障,首发报刊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此,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案草案保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并且对其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改善和创新,试图克服该制度的现存困境。然而,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固有缺陷和实践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促进作品传播并保护著作权人报酬利益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8.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存在严重的适用漏洞,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并未获得充分保障,首发报刊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此,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案草案保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并且对其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改善和创新,试图克服该制度的现存困境。然而,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固有缺陷和实践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促进作品传播并保护著作权人报酬利益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要适用转载法定许可,需要具备以下7个条件:第一,作品已公开发表.第二,作品发表在报纸或者期刊上.第三,著作权人没有作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第四,其他报刊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形式刊登已发表作品.第五,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六,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七,已发表作品是中国人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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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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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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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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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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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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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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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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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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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全媒体、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版权问题。当前,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载人没有正确理解《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而拿它来做挡箭牌。文章旨在分析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的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据并援引案例,理清并强调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有其严格适用范围,即仅限于报刊之间。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必须严格把握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使是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报刊转载也必须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付酬,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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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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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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