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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董学飞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4,22(1):13-14
反对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确立沉默权原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另一方面也突现了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人的尊严和价值。 相似文献
102.
我国刑法所设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逻辑上存在着两个悖论:一是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但又无证据证明之,这不等于是有罪推定吗?若不将这部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推定为非法所得,又依什么给行为人定罪呢?二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是否在推卸举证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是否在推行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由此可见,要想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和实践上,在逻辑和效果上都经得住推敲,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辨析,厘清个中矛盾,并对其进行立法方面的重构。 相似文献
103.
孙伟铭的连续撞车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而绝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孙伟铭醉酒驾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立法根据,又有实践中的类似做法。对孙伟铭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因为其"第一次行为"尚不足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05.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呈现出主体产生大众化、权利归属复杂化、作品信息数字化、权利内容技术化和侵犯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应对以上新特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应扩大到网络作品;客观行为中复制发行行为应注意新的形式;主体上还应当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但也要区别对待;主观上的营利应当区分直接营利方式和间接营利方式。 相似文献
10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足以抑制反抗”是本罪暴力、胁迫需要达到的标准。被组织者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方可成立本罪。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对此应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08.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辨明妨害公务罪之"公务"的内容,应是研究本罪的前提和基础,其界限的明晰将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本罪。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从内涵上可以分为"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即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从事狭义的公务,即国家公务;从外延上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国家公务一定是公务,而集体公务不一定是公务。本罪中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 相似文献
109.
110.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本身带有的复杂性和性质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其也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结果差异甚大,刑法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在目前刑法尚未作出专门评价的情形下,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因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