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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改革动态》2007,(1):2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完善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结合德阳校园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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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纪律处分期间(“两规”和“两指”)供述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纪律处分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它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和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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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优秀学生受纪律处分的警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景录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29):30-30
笔者从事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工作近20年,在最近整理学生档案、翻阅学生处分登记表时发现,在95名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中有三好学生2名,学生干部31名,普通学生62名.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无疑是在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但他们会占到受处分学生总数近1/3的事实,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在做好后进生的管理与教育的同时,更应加强对优秀学生的思想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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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芳 《中国教育发展研究杂志》2008,5(12)
学校对那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为严肃校纪,警戒他人,然而,处分不是最后的教育。倘若放弃了对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那就会适得其反,那么如何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后续教育呢?在此我想谈谈个人的点滴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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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教育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校有权对于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但是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遵循法定程序,告知拟被处分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正确对待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于学生提出的合理、合法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又能有效的防止和纠正高校违法或不当的学生处分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化解学生与学校的矛盾,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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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校轻微违纪现象十分普遍,上课讲话、玩手机、睡觉、吃东西、迟到、抄袭作业……所谓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道理都知道,就是做不到。这些“小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会时时骚扰着班级的正常秩序。因为对班级有影响,不抓肯定不行,但又没有什么特别给力的抓手。谈话教育,虽然有一定效果,但肯定不能对所有人都有用。用制度处罚,尺度要合适,轻不得重不得,要给予违纪学生一定的教训,又不能什么事都上纲上线。自觉的学生不需要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对不自觉的学生又苍白无力。为一点小事,似乎犯不上大动干戈,但管理力度轻了又根本不起作用……凡此种种,令班主任十分头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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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蓉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11):213-215
公立高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校图书馆的文献服务工作属于行政性公益服务,其"罚款"权不可能源于合同,法规又未规定其罚款的权力,所以罚款应废止。对图书借阅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超期限权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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