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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婚姻法》中简单笼统规定的“夫妻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并不能作为刑法中作为义务来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夫妻间“见死不救”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却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夫妻间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为由判定不作为杀人罪成立。从道德上来说,对见死不救一方进行惩罚,符合人类基本的善良理念;但从法律上来说,对并不负有刑法上作为义务一方科以刑罚,却缺乏足够正当的依据与理由。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笔者试从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对“宋祥福”案的判决理由与依据进行再思索与再探讨,深入研究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含义与内涵,期望通过笔者的探讨,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与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