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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关于违约金概念的比较,提出界定我国违约金概念的建议。同时指出,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实践中,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数额应有所节制,但对惩罚性违约金却应从立法上对其最高数额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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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5,(1):64-69
违约金问题是自由与管制在合同法领域最为突出的角力,而迟延违约金是否能够被视为"惩罚性"违约金,也是学术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对史文培案的分析,可以梳理出实务界对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解决路径:其一,一百一十四条中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并非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依据;其二,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害,但需要视具体情况以免超越限度造成不公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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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栗丽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1(1):73-80
竞业限制制度在制度、主体、客体、内容层面都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冲突,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公众而言,竞业限制制度各有利弊,并且竞业限制协议执行的严格程度和其所造成的影响具有相关性。从性质角度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其是与保密协议不同的独立合同,重在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可保护利益的审查阶段。司法实践可在合同语境下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关注竞业限制制度中可保护利益的必要性审查及可保护利益的范围;在合同订立阶段注重考察签订时、离职情形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合同主体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在合同效力评估阶段,注重“限制竞争”条款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新时代竞争关系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合同履行阶段注重权利义务对等,补偿金和违约金与行业要求相适应;在违约与救济层面关注其他可能引入的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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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振颖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5):59-61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施行,新的违约金制度开始运行。违约金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还是属于债的担保方式;违约金是否为独立于赔偿金之外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本文就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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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提前还贷款银行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宪东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2):59-62
因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上调而再次引发了“提前还房贷要不要收取违约金”的大讨论。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于法无据。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在当前的情况下,一些银行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有这方面的约定,但这是霸王条款,提前还贷对银行并无不利,因此不应收取违约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