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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52.
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新闻单位争发独家新闻。一些匿名消息源已经成为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重要的线索提供者。然而,正因为其“匿名”。一旦遇到新闻侵权官司。在法庭要求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匿名消息源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本文立足于当前中国众多涉及匿名消息源的新闻侵权官司,尤其是对两起案例的研究。分析媒体在此类侵权案中屡屡败诉的原因.同时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提出四点司法建议:摒弃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不明的现状。明确举证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将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严格区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基本属实”标准.并将“实际的恶意”纳入我国的法制原则:采用西方国家的“免证特权”。或对有关匿名消息源证据不公开举证;将新闻侵权官司管辖权移至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级别管辖。 相似文献
153.
袁芳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中国信息导报)》2007,(7):33-36
本文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将网络服务商(以下简称ISP)划分为网络联线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3种,并在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的背景下,探讨了不同类型的ISP侵权责任的构成,总结了侵权的表现形式,对网络服务商避免侵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4.
网络链接与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以下简称为权利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设链者为用户设置指向第三方侵权文件的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分别而论:善意设链者的网络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恶意设链者的网络链接行为则构成侵权,其在性质上属于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55.
156.
近年来媒体竞争激烈,各家新闻单位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这一问题困扰了众多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特别是相对弱势的地市媒体。 相似文献
157.
第一,节目对他人隐私事项的披露必须经过隐私主体本人同意。隐私从法理上说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他人不可以代为放弃隐私。就这一点而言,一些侵权案例能够说明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编导或主持人以为公开隐私事项只要不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名誉受损,就没有问题;二是主持人以为家庭或情感纠纷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谈论另一方的隐私问题。这两点都是法律认识的误区。尤其在报道涉及隐私事项的纠纷时,切忌只听一面之语,而放弃对另一方是否愿意公开谈话内容的意见征询,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这些隐私的事项。 相似文献
158.
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问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权利,即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名誉作为客体.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专属性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和法人,二是名誉权是不能继承或转让的。非财产性是指名誉权保护的是主体的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利益,名誉的好坏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好坏。 相似文献
159.
新闻工作者如何有效保护自己,要做到以下几点。——增强法律意识。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增多,与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有较大关系。有些记者在报道涉及法律问题的稿件时,往往是"临时抱佛脚",对有关法律知识是急用现学,生吞活剥,简单对号,用对了是"蒙"的,用错了就可能当被告。因此,新闻工作者要从增强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