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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7,(8):3
看起来是制度层面的,其实还是技术层面的.最高法、最高检7月8日出台"反腐"新规,明确了10种新类型权钱交易以受贿罪论处: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进行"期权寻租"、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交易形式向请托人"低买"或"高卖"房屋及汽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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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足球“黑哨”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6,自引:3,他引:3
“黑哨”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足球裁判在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工作,足球裁判权是合同上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这是由奥林匹克运动试图独立于法律的传统与体育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的尊重。所以足球裁判既是不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依我国现行刑法,足球裁判不能构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是刑法的漏洞,不能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解决。及时修正刑法,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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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确定受贿罪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需要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总结探索,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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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讨——对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同春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11(4):91-92
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亲友的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情况不知情,行为人就构不成受贿罪,并且也构不成其他犯罪。但是,2009年2月28日之后,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并实施,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从而使这一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了规制。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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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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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英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8(4):61-62,65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受贿罪构成要件,并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认识进行了剖析,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能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而且顺应国内国际反腐败的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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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犯罪犯罪的总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更是发案数量和金额都逐年上升。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但是在量羽的时候却通常存在种种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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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新类型.权力的运用是贿赂犯罪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贿赂型犯罪的权力来源、权力性质及类型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求正确把握不同犯罪主体运用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不同身份主体收受贿赂,可以构成不同罪名.以贿赂犯罪主体为研究主线,对足协官员、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等不同主体分别予以探讨,区分不同身份收受贿赂的犯罪构成要件,辨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立法依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具体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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