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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刚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5)
足球赌球现象的存在不仅危及到体育竞争的公平性,更危及社会整体的管理秩序甚至殃及在校青少年.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错位、竞技体育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刑法规制不足等是足球赌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扩大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增设非法操控比赛结果罪是足球反赌的必要刑法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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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穿越时间隧道,去回眸多年前的余铁民案,不由感慨多多.深思多多。无论是19年前的1986年,还是19年后的今天新年伊始,余铁民案位居当时上海反贪第一案的基本事实都足难以改变的。3万余元的受贿数在那个年代已经注定了大案重刑,而更具“第一”要素的是余铁民作为当时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局级干部,身居要职,身份显赫。自建国以来.上海市委领导部门被判定刑的受贿者,余铁民是第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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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3,21(1)
针对目前我国足坛出现的“黑哨”事件,从刑法学角度进行了思考。①刑法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②裁判在联赛执法时的身份;③裁判执法时属于何种行为;④裁判收取贿金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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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旭东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15(3):83-86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行为的认定、既遂的标准等关键问题争议越来越大。为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将受贿罪的客体修改为“廉洁义务”;将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收受行为的范围和量刑标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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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宁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1,(1)
由于受贿罪本身没有单独的法定刑条款,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这与当前的反腐形势不相适应,本文就受贿罪的刑罚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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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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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进泰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2(7):94-95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其中尤其以贿赂类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引人注目。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存在分歧;加之当前受贿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多样性,使得认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更加困难,同时也变得日益迫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