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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就古代体育法这一论题,通常的研究范式是对原始文献中发掘出的体育法规范进行教义学分析。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意大利学界却逐渐完成了从规范分析到历史考察的方法论转向,并由此成功开拓了古代体育法研究领域的新空间。以比斯卡勒蒂、德·奥罗、法略莉、德·伯纳尔蒂等为代表的"米兰学派"学者,在其中扮演了支配性的角色。  相似文献   
12.
运用文献分析、规则解释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内外全球体育法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炼全球体育法的学理概念。研究认为,全球体育法是由非官方组织创设的管理国际体育运动的自治规则,其外延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他国际性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定。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对传统法哲学理论提出一系列挑战。在部门法分类上,全球体育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横贯传统法律部门,呈现公私法混合的态势,所采用的争议解决模式亦不同民事或刑事诉讼,侧重于和解、调解、仲裁等民间方式,并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最终裁判者。在法律创制上,全球体育法解构传统的国家立法模式,展现一种非中心化的、自由开放的和多主体参与的法律秩序,对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颇具启发意义。在法律效力上,不同于国际法的国内效力理论,全球体育法穿越了主权国家的意志堡垒,使一种建立在非主权国家合意基础上的社团意志在主权国家内部获得了法律效力,成为主权边界消弭的典型例证。全球体育法所蕴含的特质反映了体育治理的一般规律,为中国体育立法提供一种可参照的样本。  相似文献   
13.
在对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诸多观点进行批判性探讨的基础上,将体育法学定义为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包括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固有体育法和存在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各相关领域中的法律现象。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主要研究方法有法律解释法、法社会学方法、法哲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和判例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4.
摘要: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并结合现代冲突法理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旨在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研究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均接受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排斥了利用冲突规则选法的途径,而是直接选择适用相关实体法,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赋予仲裁庭较大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缺失等不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是当今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应该注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强调法律适用的结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兼顾商事性和体育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院应该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纳入其实体法律选择规范中,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体育法的参与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参与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发展,它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得到诸多国际体育法文件的确认。体育参与原则已经不只限于体育活动的普遍参与,它已经扩展到政府、体育支持者、商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体育信息共享也已经成为参与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贯彻体育参与原则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逐步改进。  相似文献   
16.
全球体育法引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谭小勇  姜熙 《体育科学》2011,31(11):77-84,93
传统的法律理论主要是围绕国家法而展开的。主权国家制定的国家法和国家政府间形成的国际法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当世界迎来全球化时代后,在全球层面产生了一种新的法秩序——"全球法"。这种法秩序突破了国家与法之间那种传统意义上固有的联系性。然而,这种突破了传统法律理论的法秩序在缺乏新的理论阐释的情况下举步维艰。对于全球法的论证,以往的研究都是以"Lex Mercatoria"作为例证进行研究。随着体育全球化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体育法治全球化正在孕育着一种新的全球法类型——"全球体育法"。主要采用文献资料调研、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首先按照"万民法"——"国际法"——"跨国法"——"全球法"的历史发展脉络考察了"全球法"的出现,并阐述了"全球法"的基本形态和范例;其次,分析了"全球体育法"产生的可能性。第三,对论证"全球体育法"合法性的方法进行了考察,并最终采用Gunther Teubner论证"Lex Mercatoria"的方法来论证全球体育法的合法性;最后对"全球体育法"的形态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研究旨在为"全球法"的研究引入"全球体育法"这一新的例证,并为开启"全球体育法"领域的研究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总被引:4,自引:4,他引:0  
体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属于宪法关于公民文化权利之范畴。鉴于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体育法》的修改应以保障 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体育运动和进行与体育相关活动的权利”,并进而统一保障主体,明确政府保障和社会保障的责任,改 《体育法》重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而轻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保障的弊端,补充对体育的个人利益保障条款,通过经费、资金保障,场所、设施保障, 人员、技术、信息、安全及其权利救济等方面的保障,并设立“国家体育文化日”,以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予以忽视。同时,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体育社团罚的法律救济缺失,也未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因此,在修订《体育法》时,应规定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完善部分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设计,确立相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建立体育社团罚的法律救济机制和体育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20.
2008年中国取得奥运会、残奥会的巨大成功,但同时也看到中国体育离世界体育强国的标准还很远,其中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和缺失是阻碍中国迈向体育强国的主要因素之一。文章从体育国际化的呼声、纠纷国际化的需求、法制国际化的趋势三方面论述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认为修改体育法,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核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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