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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支付报酬。对此,广电媒体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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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广播电视台是我国四级办台国情下最基层的广电媒体,也是所在县(市)的权威媒体和主导媒体。与广电系统内中央、省和地市二级大台相比,县级台无论在频道、频率、人才、新闻题材、受众市场等资源占有上均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与大台相提并论。但在各类大众媒体间的竞争中,县级台却同样受到纸质媒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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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名誉侵权案被告该怎么定?自8月26日《新京报》等报刊披露后,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把诉讼对象搞错了,鸿富锦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而不是两位记者。法院立案,是不是错了呢?如果仅仅从司法解释的字面上来理解,答案是没有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面世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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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月平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11)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是今后五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具有意识形态与信息传媒产业双重属性的广播电视,在《规划纲要》中被赋予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作为大文化范畴内的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已列入大力发展的文化事业和重点文化产业。而版权作为广播电视产业的核心资产,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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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电视台新闻热线记者接到观众来电,反映当地一家大商场销售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热线记者闻讯赶到商场采访,采访刚进行到一半,记者便接到频道总监打来的电话,说为了维系与广告客户的关系,要求记者手下留情。由此引发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即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广电媒体究竟应该充当伸张正义的角色,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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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时代音视频网站、网络电台、网络电视台、移动平台等各种网播媒体层出不穷,原有的《著作权法》显得相对滞后,并形成一些法律空白点的新情况,本文依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著作权人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提出扩大广播组织权主体、拓展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立法建议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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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宣布正式启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这是我国第三次修正著作权法。这次修正的背景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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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著作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然而,笔者发现.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作品被其他广播电视组织和网络媒体任意无偿使用的现象依然如故,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广播电视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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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偿新闻愈演愈烈的态势,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再三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媒体,以便遏制有偿新闻这一顽症。四川、河南等省市近来也颁布了与媒体工作者职业操守有关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准媒体以“公开曝光”相要挟谋取私利等限制有偿新闻的条款。其实,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订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早就明文禁止这类行为。《准则》第五章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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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因著作权纠纷引发的诉讼也日趋增多。在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些广播影视媒体和单位,也成了侵权案件的被告,并且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而败诉,付出名誉与经济的双重损失。在这些败诉案件中,除了部分案件属于广播影视媒体和单位明知故犯,知道侵权还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外,也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广播影视媒体和单位对著作权来源审查失察,没有弄清楚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