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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即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未在该法中确立.这种缺陷源于<体育法>立法时社会关系发展并未成熟及社会认识水平有限.而在<体育法>颁行之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等对营利性体育组织有一定认识并逐步探索规制方式.<体育法>修改时应补充和完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即营利性体育组织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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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度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县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这种观点得到一些学的认同。但是对于其名称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有的叫规范性件,有的叫规章以外的行政管理规范性件,有的叫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件,有的叫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件,有的叫其它的规范性件。就“规范性件”这一概念而言,它是指“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指明方向的,以书面方式或成形式所必须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强制力保证实行的,一定行为规范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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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是一个严格的规范意义的术语,但却是近些年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术语,也是广大群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上的说法。到底“红头文件”概念所指的是什么,有值得辨析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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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中国信息导报)》2005,(1):36-39
近些年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网络不良信息规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制订又于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版权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公安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同年公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等等。然而,我国现行的这些有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缺位,无法有效规范网络不良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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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127-134
立法修正案制度是指对进入立法议程中的法案进行修正而提出的修正案的制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立法制度。我国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简要规定了立法修正案制度,但我国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及2015年的修改都没有确立立法修正案制度。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对这种制度作了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的探索。受《立法法》缺失的影响,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价值也受到一定的质疑,但为了扩大立法审议中的民主性、提高审议质量,立法修正案制度必须确立。因此,我国《立法法》应增加立法修正案制度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一些地方性法规应对立法修正案的提出主体、提出时机、运作步骤等作出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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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受我国现有政府信息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变迁路径的影响。现有的政府信息立法遵循的是以“保密为主,公开很少甚至不公开”立法思路,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提倡的“公开为主,保密为辅”的立法思路不相一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该避免路径依赖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以地方立法或部门立法先行的制度变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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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探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指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范围。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必须遵循尊重国际惯例、利益平衡、可分割性以及对象性原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方式应采取概括式规定、肯定性列举规定和否定性列举规定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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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而且它也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情感等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或方式的立法在信息网络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与传统的立法制度相比较有所变革,同时也不可否认,网络环境下的当代中国立法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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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是用来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情况的数据资料,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政府机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与方式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利。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保护模式,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又要制定《隐私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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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政府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除申请人或公开相对人以外的合法权益的人。判断“第三人”及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关键是看该信息是否同第三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可以根据不同的阶段设计制度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