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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世纪70年代之前,校园欺凌被视为“青少年学生成长的一部分”,未受到足够重视.1999年科伦拜高中枪击案以后,如何通过立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美国联邦和各州关注的重要问题.囿于公共教育的州权自治传统,美国在联邦层面至今未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而是通过《教育法修正案》《民权法案》等法律加以规制.联邦层面的法律规制以事后救济为主,不足以让校方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校园欺凌的事前预防.在州层面,美国各州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规制,在明确界定“校园欺凌”概念的基础上,建构了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报告机制、处理机制和协同治理机制.但同时,各州立法在规范学校反欺凌政策、惩罚欺凌行为实施者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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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理事会从诞生以来的信托实体至今逐步演化为民办学校的内设机构,从世界范围民办高校发展史看,其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未区分非营利民办高校财产权的情况下,将理事会规定为民办高校的中枢决策主体,此种制度设计造成该法与《民法典》设置的法人类型不能完全对应,给非营利民办高校理事会治理造成了困难。在现实中,非营利民办高校理事会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校长治理权无法保障、缺乏监督机制等诸多问题。在未来改革中,应当以办学财产的归属和来源是否是捐赠作为区分非营利民办高校法人性质的标准,形成以理事会为核心、校长独立治校、教职工和党委共同监督的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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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空白要件"的形式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留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教育惩戒裁量基准是指对《规则》中裁量事项的具体化,旨在为学校和教师在作出惩戒决定时提供判断选择标准.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发挥着为惩戒权行使提供具体化裁判标准、为受教育权提供能动性保护和实现惩戒权自我约束的多重功能.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应遵循过惩相当、平等对待和明确性的法治原则.建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制度,应厘清裁量基准的创制主体与效力位阶,引入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技术框架,并完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中的程序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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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研究学校内部建构和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前提。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校的法律地位日臻明确,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仍有待探索,值得重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地位与行政法律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出发,对其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行多元化处理。就民事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民办中小学具有法人地位;就行政法律地位而言,中小学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内部下属机构,在对教师的职务评定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做出开除处理时可能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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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独特的司法研修制度在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两国培养了大量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在法律职业考试资格改革后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希冀能够充分考虑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善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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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首先必须把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这一教学活动具有诠释的性质,将影响教师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以及对教学内容的把握,进而影响教学效果。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影响,教师自身的立场、观念、理论功底和利益得失,以及学校的管理机制,都会影响教师的诠释效果。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学习、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监管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加强社会思潮的研究,是引导和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诠释行为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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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法拥有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以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权力,其目的在于更好地进行教学管理、维护教师权威。迄今为止,"教师惩戒权"从法律概念到适用原则、范围、方式以及法律监督及救济机制等都缺失法规层面的明确与支持,以至于造成诸如惩戒失范、惩戒性侵权等诸多问题。教师惩戒权的入法能够在根源上疏解其在教学管理活动中的践行困境,因此需要从概念入手厘定其与相似概念的基本边界,从传统和现代两种教育理念的碰撞中分析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探讨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主体、对象、方式及救济机制等细节,以明确其未来的发展趋向,从而实现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